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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案。案由為:台北縣三峽鎮公所於90年間辦理「文化段體育場新建工程」,規劃設計不當,又未請領建造執照,且甫建完成又予以拆除,浪費公帑;另該公所辦理三峽「公有零售市場臨時安置工程」,亦未申領建造執照,即先行建築,並遭致罰鍰之處罰,而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身為縣主管建築機關未善盡監督之責,均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文化段體育場新建工程」係於91年7月甫竣工驗收完畢,依該體育場新建工程之營繕工程結算明細表所載,該工程中之假設工程16萬5,960元、地坪工程194萬0,306元、廁所工程54萬7,648.2元、景觀綠化工程21萬2,918元、加上工程保險費、環境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包商利潤、稅金等,總計經費319萬元,然為配合市場臨時安置工程之施工,甫新完成之體育場新建工程中之廁所工程須更換位置,而予以拆除,多數地坪工程被作為安置場所,僅於部分停車場地坪仍作停車場使用,花費319萬元的體育場新建工程幾近不存在,顯見其事前未為妥善規劃,以致浪費公帑。
  糾正案文復表示:三峽鎮公所雖曾於92年10月8日以92A1149號建照執照申請書向台北縣政府提出建照執照申請,經該府審核後發現當時現場已施作,該府爰於92年10月24日以北府工建字第0920622048號函復該公所,請其確實依法改正後,依「台北縣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惟該公所至93年3月16日始申請複審,由於先行建築,致遭依上開規定處罰緩73萬8,554元。該公所未申領建照執照,即先行建築,非但核與上開規定有違,且遭致罰緩之處罰,嚴重影響政府威信,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