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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花蓮縣政府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案。案由為:花蓮區漁會辦理「三機一體彩色漁探衛星導航電子海圖儀即船用DSB無線電對講機採購案」,未能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錯誤叢生,補助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顯然疏於監督;又花蓮區漁會辦理該採購案,未依規定辦理驗收作業,核銷時亦未檢附初驗紀錄及驗收紀錄,惟花蓮縣政府卻仍予付款,顯未覈實辦理核銷及善盡審核監督之責;該府對於補助案件未訂定明確作業規範,以供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時應行遵循事項、採購案件之監辦、經費核銷、及追蹤考核之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新部落運動計畫-部落社區發展計畫-東海岸原住民漁業輔導計畫」補助款納入花蓮縣政府預算執行,惟未要求該府訂立補助款作業規範,亦未確實監督其執行情形,而查證工作流於形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遲延查復立法委員及監察院函詢有關花蓮區漁會辦理衛星定位儀(三合一漁探機)GPS採購案,行政效率不彰等情,均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花蓮縣政府,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92年補助花蓮縣政府支付花蓮區漁會辦理部落產業發展計畫-東海岸原住民漁業輔導計畫經費新台幣177萬元,並納入該府預算執行,其中花蓮區漁會辦理「三機一體彩色漁探衛星導航電子海圖儀即船用DSB無線電對講機採購案」,於92年10月14日開標,由友漁企業公司以125萬元得標,惟經查該漁會辦理該採購案違反政府採購法多項規定,核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監察院為調查本案需要,於93年6月23日以該院監察調查處(93)處台調叁字第0930804045號函請原住民委員會於文到2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經該院數度電洽及審計部於同年7月21日及8月27日分別以台審部壹字第0930003266號及0930004290號函一再催辦,該會仍未積極稽催辦理,非但未曾主動聯繫,亦未正式函文要求展延,行事敷衍推拖,遲至同年7月27日始派員赴花蓮查勘受補助漁船衛星定位儀(三機一體漁探機)GPS之裝設實況,取得該採購案之型號、廠牌規格等資料,並列舉查復事項交由花蓮縣政府辦理,該府嗣於同年9月15日以府原經字第09301302110號函覆該會。然該會復遲於同年10月22日方以原民經字第0930028840號函,始將相關資料送達該院,延誤本案調查時效,行政效率顯然不彰,且疏於管控文書處理流程及時效,核有違失,應併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