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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3-06-10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中教司)辦理離島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九十二學年度升學國、市立師範校院保送甄試函釋作業延宕,耽誤簡章公告作業,引致爭議,相關行政作業顯有怠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為提升離島地區教育文化水準,儲備離島地區各類人才,歷年來各級主管機關已訂定各項保送甄試要點,辦理各項保送甄試作業。嗣教育部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之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發布「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依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原保送甄試規定者,得適用原保送甄試規定」。該部(中部辦公室)於發布次日即展開缺額調查、函請承辦試務單位(花蓮師院)訂定招生簡章,及函請離島高中通知符合資格之離島生,務必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九十二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報名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至同年月二十六日),俾作為該保送甄試之學科能力測驗依據。該部並於同年十二月五日該部再函請離島縣之高中(金門高中、馬祖高中、馬公高中)通知欲參加本項保送甄試之應屆畢業生,務必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九十二學年度術科能力測驗,俾作為該保送甄試之術科能力測驗依據。惟經查教育部辦理本項保送甄試,由中教司負責法令與政策事項、中部辦公室負責執行保送甄試事項,並委託花蓮師範學院辦理甄試事宜。但因教育部中教司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始完成相關疑義之函釋作業,以致影響花蓮師院之簡章訂定及該部中部辦公室之公告作業,嗣該部(中部辦公室)雖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公告保送甄試簡章,惟已逾保送甄試之術科考試報名截止日期(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致發生考生家長爭議,核有怠失。又教育部對監察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據陳訴人指訴函請查明本案相關事項時,竟延宕迄該院兩次催辦後,始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草率函復該院,益徵該部行政效率之低落及對監察院調查職權未盡配合,其對本案之處理尤欠積極,相關行政作業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