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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3-06-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所屬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自營運以來,兩事故間車廂公里數雖迭有成長,但(一)九十二年仍發生六件重大行車事故,距其系統服務指標所揭櫫之零重大行車事故目標甚遠;(二)行車或非行車重大事故,均為「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稱之「重大事故」,然依據該辦法訂定之「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服務指標」,卻將重大事故之範圍僅侷限在「重大行車事故」,致電扶梯傷人事件等非行車事故,無法反應在事故統計;(三)該公司運務部門月報表長期未統計「免費更改進出碼」筆數,致部分站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更改「進出碼」方式長期「揩油逃票」等情,確有諸多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忠孝復興站電扶梯停擺,造成五人受傷事件,台北捷運公司以該事件,未造成人員死亡,不符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要件,難謂「重大事故」。嗣又因電扶梯傷人事件非屬行車事故,自亦非系統服務指標第三條所稱之「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終僅得列入「傷亡率」之統計,無法在事故統計上真實反應。再者,以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板南線江子翠站訊號故障,…龍山寺以西營運停擺九十分鐘」為例,縱列車壅塞長達九十分鐘,但實際上因軌道佔據訊號間歇性出現,經排除後又重複發生,期間仍有部分列車得以通過故障區間,列車最大影響時間僅十九分鐘十四秒,未達單線中斷二十分鐘之標準,仍僅能歸類為「列車運行延誤」,而不得列入「一般行車事故」。綜上,台北捷運公司將事故範圍僅限縮在行車事故,除與大眾捷運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悖外,致電扶梯傷人事件、江子翠站軌道佔據事件無法於反應於事故之統計,易予外界不當之聯想,捷運公司應併予檢討改善。
糾正案文復表示:九十二年十二月,該公司配合捷運警察人員,追查電聯車座椅多次被旅客以銳器刻劃事件,於查核特定時段進出特定車站之可疑悠遊卡及相關使用資料時,發現其中一張票卡之使用紀錄異常,經主動追查,發現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迄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共有一四七位(單月違規次數達五次以上)站務人員利用首揭免費更改進出碼之授權,「揩油逃票」,違規次數總和為一一、九二一次,平均每次揩油逃票約二十二元。台北捷運公司部分站務人員「揩油逃票」為期長達一年,然以往站務部門月報,對於免費更改進出碼之比數,並未統計,致予不肖站務人員得以利用職務之便,免費更改進出碼之機會,該公司對於每日不符「先進站後出站」邏輯等交易異常狀況,自應加以分析檢查,而非任由員工更改進出碼方式,滋生弊端,該公司運務部門之監督主管人員顯應負督導不周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