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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趙委員昌平、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案

  • 日期:93-06-15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趙委員昌平、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案。案由為:中華航空公司CI六一一航機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許,於澎湖外海墜機,造成乘客及組員二二五人全部罹難之重大空難事件,有關航機失事原因,固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負責調查中,惟民航局未能善盡飛安監理機關督導查核之職責,致華航公司不時發生因飛機維護不當或人員管理疏失等情形,且至該航機失事後之調查過程中,始發現其腐蝕預防及控制計畫(CPCP)逾期執行;又交通部未能落實監督華航公司最大股東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嚴予督促其主動積極改善華航公司飛航安全與營運維護管理,均顯有不當。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失事之CI六一一B747-200R航機,登記號碼為B-18255,係於六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由美國波音公司製造出廠,失事當時機齡已逾二十二年,失事前該機總計飛行總時數六四、八一○小時,共計起降二一、三九八次,九十一年五月失事當時,該機雖未屆使用年限,並仍維持適航標準,惟仍屬華航公司營運中之最高齡飛機,有關維護管理,自宜縝密處理。依飛安委員會公布之調查事實資料顯示,波音公司原定結構修理規範,針對機身加壓艙蒙皮可能導致「多處疲勞性損傷」或「疲勞裂縫」之隱藏性結構損害,維護修補規定亦有疏未加強之處。復依飛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第二次對外發布新增事實資料顯示,該失事航機,腐蝕預防及控制計畫(Corros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rogram,簡稱CPCP)逾期執行,本件上開逾期且尚未執行之項目,與航機之失事,有無相當因果關係,尚待飛安委員會之鑑定,惟民航局本於飛安監理機關之職責,亦難辭監督不周之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航發基金會至九十三年二月實際持有之華航公司股票,,占華航公司股權數總額之百分之七○‧○五,該基金會縱未涉入華航公司實際營運管理,惟該基金會實為華航最大股東,華航董事及監察人,均需由航發基金會董事會通過指派為法人股東代表,自應切實督促該公司加強飛安與服務品質。依近三年航發基金會報請交通部查核之資料顯示,航發基金會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連續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均未於規定期限內送交通部查核,至於上(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亦已逾期仍未報請交通部查核,該部雖於每年行文備查時,多次予以指正,惟該部並予以處罰。再查近三年航發基金會送交通部核備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內容草率粗陋,除略敘案由及決議外,毫無議案內容具體說明及出席者意見敘述或議案表決結果,交通部如何能據此書面,實質發揮業務監督考核之效。又航發基金會監事僅有一人,經查近十六次董事會及臨時會出席資料,監事有八次未親自出席,,交通部均未本於主管機關監督立場予以指正。綜上,航發基金會為華航公司最大股東,且其董監事除華航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均為政府所推薦擔任,交通部未能落實監督航發基金會,嚴予督促其主動積極改善華航公司飛航安全與營運維護管理,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