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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及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

  • 日期:93-06-15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及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財政部案。案由為:財政部對於金控公司開放審核作業及標準,核有申請設立許可之門檻過低,致未達設立預期效果、未落實專業審查、合併事業許可標準有欠明確、換股比未依客觀標準審查、對於併購訊息之揭露,未予合理規範等缺失;對於金控公司之監理機制,核有管理模式不合時宜且無配套措施、未能嚴格執法以防微杜漸、未合理規劃金檢人力配置與專業之培訓、未能有效提昇金控公司內部自律之效能等缺失;未對消費金融資訊隱私權詳細規範,以消弭消費者之疑慮及恐懼;證期會對於解除上市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閉鎖期之相關處置,核有行政程序之瑕疵。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財政部依金控公司法第十二條之授權,訂定金控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二百億元,而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規定,證券金融業為四十億元、商業銀行為一百億元、工業銀行為二百億元,可允許跨業經營之金控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僅與工業銀行相同,此項標準顯然過低。截至九十三年三月底止,金控公司實收資本額最大者為兆豐金控一、一三六億元,其規模尚難躋身於國際水準,而最小者國票金控僅二一一億元,較中大型商業銀行尚有不足,此與財政部將金控公司最低資本額定為二百億元,亦未明定金控公司家數上限,實有密切關係,蓋因申請金控執照門檻太低,導致目前國內金控公司高達十四家,且可能持續增加,不僅不符原先鼓勵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合併成立金控公司、希望擴大經營規模、減少家數之預期目標,亦有過度投資導致經營效率難以提升之弊。財政部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之門檻過低,致使金控公司家數過多、規模不足、市場占有率偏低,缺乏競爭力,未達設立預期效果,核有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財政部雖依私法自治原則對換股比率未加干預,惟必須建立在會計師確實扮演公正專業第三者角色之前提上,如有合併雙方大股東私相授受,會計師又未善盡公正超然之責任,則有不當犧牲小股東權益等情,財政部自應秉持主管機關監理立場,嚴予匡正;且金控公司之執照乃依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層層審核始為發放之特許執照,金控公司對於我國金融市場、資本市場均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主管機關對於金控公司相關併購資訊控管自應進行合理之規範,否則無為而治之管理策略,雖美其名為「依私法自治原則」,實不啻為放任金控公司高階管理者私相授受、置小股東權益於不顧,未盡監管職責之行為,核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