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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

  • 日期:93-12-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8)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案。案由為: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溝雨水下水道工程」,確有擋土設施設計未臻周延、安全措施不足,且未善盡施工損害預防、應變及圖說文件審核、工程品管之責,致生鄰房損害情事,殃及無辜居民,影響整體施工品質與政府施政形象,難辭違失之咎。已由該院函請內政部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工程擋土設施及土方開挖設計前,未就工址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詳實調查、評估其容許殘餘變位量,僅憑前標工程所得概略地質狀況,即據以計算分析並決定採行鋼鈑樁擋土及點井抽排水,輕忽鋼鈑樁變形量大及拔樁後沉陷量大等缺點,亦未慮及點井抽排水可能造成鄰地塌陷或鄰房損害之影響半徑,對於距離開挖範圍不足2公尺且基礎明顯淺於開挖深度之老舊建築物,竟未設計托底工程等任何加固保護措施,即在缺乏細部施工圖說及監(觀)測資料之情形下,恣意進行土方開挖,導致鄰房因土層解壓及地下水位下降,逐漸產生基礎變位與壓密沉陷時,現場施工及監造人員毫無警覺,其擋土設計考量及圖說文件審查過程,顯未周延落實,確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查本案工程契約詳細表中列有「營造綜合保險費」一式,計8萬5千1百零8元,承包商於92年11月30日(開工後26日曆天)第一次估驗時已全數申領,且所附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造綜合保險單及附加條款,亦經營建署中工處審查合格後報署核撥估驗款在案;然經該院審閱上開營造綜合保險單及附加條款卻發現:有關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自負額(附加條款131、054)合計達100萬元,顯與前揭「營造綜合保險補充說明」第3點規定有悖。營建署暨所屬各級核閱人員,未能善盡契約文件審查、把關之責,嚴重損及自身(保險受益人)及受災居民求償權益,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