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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案

  • 日期:94-01-1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2委員會聯席會議,本(18)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以工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案。案由為:彰化縣和美鎮公所辦理「廣停四立體停車場」工程耗資2千餘萬元,完工驗收迄今巳逾10年,仍未進行對外收費營運,相關設施任由閒置,投資效能不彰;未縝密衡酌地方發展需求及進行相關運輸規劃評估作業即發包施工,有違交通建設興建之必要評估流程;未依規定登記財產帳,復對所轄財產未能妥善管理,致遭人任意停放或占用,設施遭到破壞;彰化縣政府為公有停車場之主管機關,卻坐視和美鎮公所未依興建流程執行、未依規定登記財產帳、未能妥善管理所轄財產及完工多時仍未開放營運等缺失,均核有違失。已由該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省政府於80年11月16日同意辦理本案工程,和美鎮公所據此辦理規劃興建和美鎮鎮立立體(廣停四)停車場,計有102個停車位。據鎮公所稱:「本案之預期效益,為疏解市區停車問題、使市區交通流暢、拓展自治事業、充實自治財源、發展地方建設、帶動地方繁榮等。」其經費合計28,782,870元,結算金額25,229,981元,完工驗收迄今已逾10年。
糾正案文復表示:停車場之經營除應要求收支之財務平衡外,更有其外部經濟效益之存在,監察院於現場履勘時,發現停車場周邊道路交通繁忙,基地緊鄰和美鎮之政經中心,卻任由民眾隨意路邊停車,不僅阻礙車流順暢運行,更有礙市容觀瞻,顯見相關機關未能積極任事,配套措施杳然,漠視本案興建之預期目標,相關設施任由閒置,徒增設備折舊及維護費用,顯有效能不彰之情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