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秀水鄉公所案。

  • 日期:93-10-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秀水鄉公所案。案由為:秀水鄉公所辦理「彰五四線秀水橋改建工程」,原規劃設計未考量有欠週延。致遭當地居民抗爭質疑排洪斷面不足及橋面高程過高,造成工程延宕多時、工程費用驟增、當地交通長期壅塞、居民生活不便,且未函報彰化縣政府核准,擅自將造價達三百六十萬元之十二支預力梁以五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低價予以變賣,不僅程序不備,且有賤賣財物之嫌,顯有不當;彰化縣政府居上級機關,對委辦工程未盡監督之責,亦有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函據彰化縣政府及秀水鄉公所查復略謂:「彰五四線秀水橋改建工程係由秀水鄉公所主辦,彰化縣政府並未參與規劃設計過程審查。」、「彰五四線秀水橋改建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過程係由設計監造廠商送工程預算書、變更設計預算書到公所,再由公所人員核章後,決定設計內容。」又查本案工程施工紀錄,並無任何彰化縣政府工程查核紀錄,顯見該府未善盡上級機關監督之責,對本身全額補助委辦之工程不聞不問,規劃設計階段未參與審查在前;工程施工階段未依規定辦理查核抽驗在後,致工程將完工時遭當地居民抗爭規劃設計不當,被迫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停工,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依居民意見變更設計後再度開工,停工期間幾達三年,其間秀水鄉公所及彰化縣政府並未積極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儘速化解抗爭,造成一區區四十公尺長雙向單車道橋梁改建工程自八十九年一月發包,至九十三年七月始完工,不僅工程費高達二千六百餘萬元,且工程延宕多時,造成當地交通長期壅塞、居民生活不便,經核彰化縣政府與秀水鄉公所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秀水鄉公所因秀水橋改建工程變更設計,已施作完成之十二支一一五公分深I型預力梁不符新設計之需要,為求資源之有效運用,而以招標方式辦理變賣,固無不合。惟該工程經費係由彰化縣政府所補助,而秀水鄉公所申請補助所提之施工計畫書係繼續使用該等預力梁,該公所嗣變更設計,未使用該等預力梁,竟未函報彰化縣政府核准,擅自將之變賣,程序不備,已難謂妥適。本案十二支預力梁造價達三百六十萬元,該公所拍賣時,竟訂底價為五萬元,與造價顯不相當,經以五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之低價售予新竹縣客家米食生產合作社,不無賤賣財物之嫌,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