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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3-11-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廖委員健男、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辦理勞務採購作業,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草率粗疏;內部稽核及管理亦未落實執行,致錯誤叢生;復未覈實審查廠商之償債能力、擔保等徵信作業,且未經單位主管人員核定,即辦理貸售,致貨款無法收回;且辦理「崇德大樓」興建工程,逕私設花台、噴水池,取代依法設置之迴車道,致須支付住戶鉅額賠償款等情,核有重大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糖公司高雄營業處對偉泰實業公司之貸售作業,未辦妥提貨保證或信貸(信貸申請書)手續,即予出貨,且於累計貸購金額超過20萬元,既未專案報准,亦未要求現款交易,卻連續分別核給30萬元及40萬元之信貸額度,致偉泰實業公司第一筆貨款即無法收回,自90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8日,僅十餘天期間,即積欠貨款661,869元。復查該營業處對信貸額度之核定,未經單位主管人員核定及辦理徵信,均給予最高限額20萬元之信貸額度。該公司銷售作業內部控制未臻健全,未能建立信用管理工作程序,對於超過信貸額度之廠商,亦未確實依規定要求廠商提供保證及抵押,致倒帳情事迭起,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公司高雄廠、南州廠辦理垃圾焚化廠勞務採購,核付報酬時,違反採購合約書規定,除支付契約價金外,又額外給付承商全勤獎金、夜點費及工作獎金等費用;且得標廠商未依投標須知,提供適任人員,該廠亦未切實審查;另承商履約不完全,該廠洽其他人完成,所增加之費用,亦未要承商負擔;非技術人員之外包,在未報總公司核准,且未辦理招標程序及簽約前,即委託廠商辦理;外包勞務超時工作費偏高,且加班均未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指派加班控管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等,諸多缺失,在在顯示該公司勞務採購案件未確實依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管理亦未能落實執行,致錯誤叢生,核有疏失,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