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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高雄市政府暨所屬都市發展局案。

  • 日期:93-11-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行政院、內政部、高雄市政府暨所屬都市發展局案。案由為:行政院核定之「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方案」未盡合宜,且高雄市政府前國民住宅處執行「高雄市中低收入住宅社區新建工程興建計畫」時,未參照供需調查結果,僅以土地取得及執行計畫之難易度為優先考量,且未善盡監造之責,致工程初驗及正式驗收尚存多項缺失,亦未積極依約處理,任由承商延誤施工及驗收時程,造成鉅額之利息支出及山明國宅嚴重滯銷;內政部亦未善盡監督之責,妥善追蹤管制本案執行進度,均有疏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內政部及高雄市政府(下稱市府)「高雄市中低收入住宅社區新建工程興建計畫」(完成後改稱山明國宅),係依據行政院民國78年1月7日78內字第0415號函頒「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方案」辦理,當時因房價過高造成中低收入戶無法購買住宅,乃政策上興建中低收入住宅,以抑制房價,並以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三都會區為優先辦理地區,其中要求高雄市興建1千5百戶之中低收入住宅。山明國宅於87年1月公告配售至93年8月底為止,僅出售96戶、出租46戶,約占總戶數521戶之3成,執行成效明顯不彰。詢據市府都市發展局略以:「本案社區之興建,係由中央擬訂政策後交由地方政府執行辦理,計畫擬訂期間前國宅處雖知小港區興建中之國宅已足敷需求,亦於計畫中曾以興建國宅取代興建中低收入住宅,並建議高雄市暫緩實施,但為配合中央政策乃降低中央要求興建之1 千5百戶先以5百戶中低收入住宅來因應。」是以,行政院核定不甚合宜之「興建中低收入住宅方案」,且市府執行「高雄市中低收入住宅社區新建工程興建計畫」時,未參照該地區之國宅戶數供需調查結果,僅以土地取得及執行計畫之難易度為優先考量,導致本案國宅嚴重滯銷;內政部亦未善盡監督之責,且未妥善追蹤管制本案執行進度,均有未當。
  糾正案文復表示:山明國宅建築工程85年1月6日初驗,及86年7月8日之正式驗收尚存多項缺失,顯見前國宅處未善盡工程監造之責;又施工期間廠商逾期121工作天,已逾契約規定扣罰違約金60天之上限,廠商提出竣工報告後一再拖延驗收時程,致85年1月6日至87年4月7日完成正式驗收,竟達2年3個月之久,驗收時程依前國宅處核算逾期394日,惟該處卻徒以民法第494條瑕疵擔保效力之但書規定而未解除契約,僅併計廠商不以為意之逾期日數,亦未有效斷然處置(如:驗收缺失扣款或減價收受),造成鉅額之墊款息支出,均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