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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案。

  • 日期:93-11-0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3)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所提:糾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案。案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自行設置直接隸屬海岸巡防總局之近岸巡防艇組,海岸巡防總局所訂近岸巡防艇勤務規範,更凌駕海洋總局職權,均以行政規則變更該兩總局法定權責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管理體系,與依法行政有違,甚且嚴重影響該署海洋巡防總局之健全運作與勤務效能,對航安與兩總局人員之間和諧造成不利影響;另該署情報、查緝等業務,尚未妥善建立足以整合岸、海勤(業)務之協調聯繫與指揮管制機制等多項違失。已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下稱海洋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下稱海岸總局),分別職掌海岸及海洋巡防任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該總局職掌海域犯罪偵防、海上及非通商口岸走私偷渡查緝與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維護、海難救助、海事糾紛處理、漁業資源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該總局職掌海岸地區犯罪偵防、海岸及非通商口岸走私偷渡查緝、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與海岸及港口安全檢查等事項。因此,海洋、海岸總局雖均隸屬海巡署,惟各自有其組織條例之規範,海洋總局職司海域巡防,海岸總局職司岸際巡防,如因業務需要調整組織,仍需通過法定程序。海岸總局於近岸巡防艇組執行近岸海域巡邏勤務規範第1章第1節第2款明定:「任務:近岸巡防艇組應運用近岸巡防艇(膠筏)結合岸、海勤務,於海域管轄區內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為主,並執行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防救、海上糾紛處理、漁業巡護、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事項,依法遂行緊追、登臨、檢查及其他一般巡防勤務,以確保近岸海域治安純淨。」所列任務均為前揭海洋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之職掌,而非海岸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之職掌範圍,故海岸總局並無管轄權;又該勤務規範以該總局近岸巡防艇組結合岸、海勤務之作法,凌駕海洋總局職權,破壞海洋、海岸總局之法定分工,與依法行政有違。
  糾正案文復表示:近岸巡防艇組均由海岸總局軍士官組成,本有職務及階級指揮體系,遇重要查緝勤務,常自行操艇,艇長及輪機長實無權限,幾與駕駛、機械工無異,且所謂「遴選」無非抽籤及輪換,每期半年,不乏遠赴他地服勤情形,考績仍由原單位考評,必然處於劣勢。是近岸巡防艇組之運作,實際上是以人力本已嚴重不足之海洋總局支援艇長、輪機長及船艇,供海岸總局編制之近岸巡防艇組從事海上查緝,不僅部分奉派支援者感受工作環境及氣氛不良,喪失積極性,海洋總局海巡隊巡防艇勤務百分之八十在近海3海浬內,與海岸總局近岸巡防艇勤務重疊,又各自為政,監控對方動態,爭搶績效,已嚴重影響海洋總局之健全運作與勤務效能,且對航安與兩總局人員之間和諧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