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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後龍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釀成9人死傷案

  • 日期:97-10-08

96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發生於苗栗縣後龍鎮豐富里新東路2鄰54-2號之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釀災案,監察院於本(10)月8日下午召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查。在出席委員踴躍發言及充份討論下,審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及對苗栗縣政府之糾正案。
由於監察院停擺3年餘,期間發生多起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而戕害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等重大案件,同時民眾陳訴暨審計部及相關機關函報到院之案件亦累計至3萬件以上。揆諸其官箴敗壞原因,不無為有不肖公務人員趁此監察院空窗期間,肆無忌憚而怠忽職守、便宜行事、違背法令,致生斲傷政府形象之違法失職案件。基此,為重振監察院功能,除彰顯「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懲奸除惡」等監察職權,並符合民眾高度期待,監察院王建煊院長於97年8月1日上任後旋即召開第4屆監察院首次院會,特別諄諄期許每位監察委員竭盡所能加速調查各類陳情案件,並挑選24件社會重大關注案件作為指標性案件。本案「苗栗後龍地下爆竹工廠爆炸釀災案」爰屬該24件重大指標性案件中,首件完成調查報告並提出糾正案者,亦為第4屆監察委員自97年8月1日就任之後之首件彈劾案,並於97年9月19日審查通過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議在案者,對於監察院重啟監察職權,格外具有指標代表意義。
監察委員程仁宏依上述院會決議於97年8月5日著手調查本案,歷經1個月餘之深入調查,除分別向苗栗縣政府、苗栗縣消防局、警察局、內政部消防署、苗栗地檢署調卷外,並以5場次隔離詢問苗栗縣消防局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計審閱6大卷宗23類卷證資料後,發現苗栗縣消防局有五大違失:
一、 無視本院前已對苗栗縣於92年11月16日發生19人死傷之爆竹廠爆炸案,提案糾正促其改善之意見。
二、 漠視消防署於本案地下爆竹廠爆炸前,在96年8月28日發函要求「中秋佳節及國慶慶典將屆,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 未落實執行地下爆竹工廠之全面清查,坐令本案地下爆竹廠自96年6月1日至11月2日,已違法存在逾5個月,竟毫未察覺。
四、 敷衍消防署於本案爆炸前,在96年9月14日函請查明謝嫌進口爆竹原料─氯酸鉀21,000公斤,達管制量30倍以上,竟怠職未積極查處。
五、 苗栗縣近五年(92~97)竟發生四次爆竹工廠爆炸,有32人傷亡,高居全國各縣市之首位。
此外,苗栗縣警察局則怠未協助配合消防局之查處勤務,殊未落實戶口查察作業規定,致錯失遏阻本案地下爆竹廠釀災之先機,終肇生96年11月2日本案地下爆竹廠爆炸,釀成9人死傷之重大災害,計殃及鄰戶約109戶,其中18戶受損嚴重,總計鄰損近達新台幣1,200萬元。經核苗栗縣消防局、警察局及負責監督之苗栗縣政府均有重大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月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指出,針對本案相關失職主管人員,監察院除要求行政院督飭所屬重新檢討覈實議處之外,並將全案移送法務部依法速予查明是否有公務員涉及「因廢弛職務釀災」及「包庇本案地下工廠違法存在」等相關刑責見復。另針對國內地下爆竹廠爆炸災害頻傳等情,監察院除強烈要求內政部消防署除應持續督促各級消防機關加強查處之外,對於「如何移風易俗,有效降低危害性甚劇爆竹煙火之需求量」等問題,亦請消防署委為檢討辦理。
監察委員程仁宏沉痛表示,多數重大公安事故,皆出自於部分公務員「敷衍怠慢」及「因循苟且」心態,自認為「表面作業已完成」即已謂盡責而「交差了事」,對於「究竟有無落實」,以及「有無積極主動協調相關機關協助」則非所問。又部分公務員常以「人力不足」為推諉卸責之藉口,然對於「究竟有無善盡爭取員額配置之責」及「有無試圖解決問題」亦於事前從未過問,致事後未能提出佐證資料,均與是否切實依法執行職務,欠缺合理關聯。此等官僚積習,實為公安事故層出不窮之主因。
監察委員程仁宏復指出,近10(88~97)年,國內發生爆竹煙火災害24件次,肇生傷亡人數達129人,其中死亡人數45人,受傷人數84人,此等公安事故一再發生,嚴重戕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已到了事態嚴重地步,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自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後,消防主管機關對於爆竹煙火管理業務已然責無旁貸,尤無諉責於勞檢機構等其他機關之藉口。監察院今(8)日通過之調查報告、糾正案,以及甫於9月19日通過之彈劾案,期能對「交差了事、因循苟且」之少數公務員當頭棒嚇,除促使相關公務員積極主動切實執法外,並能達澄清吏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