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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案

  • 日期:97-10-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本(22)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辦理「大園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興建計畫」擬定過程草率,桃園縣政府亦未依前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確實辦理審核監督,經核均有違失。監察院已函請內政部轉飭桃園縣政府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係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派員稽察桃園縣大園鄉公所辦理「大園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興建計畫」執行情形,因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遂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函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履勘後發現,桃園縣大園鄉公所辦理大園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興建計畫擬定過程草率,事前未檢討使用需求、營運管理、維護成本及預期收益等條件,亦未依前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檢附書件項目辦理即貿然興建;又惟恐上級巨額補助款流失,倉促辦理變更設計,擴增地坪面積卻未評估是否確實符合所需,致市場完工後2、3樓長期閒置,事後雖承認市場周邊配套措施並不十分完善,然反對改建之原舊有永久承租戶卻仍留置原地繼續營業,新舊雜陳,景象十分突兀;而桃園縣政府於辦理及變更過程亦未依法確實審核,即草率同意補助,導致巨額公帑虛擲,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大園第一公有零售市場耗資1億4,520萬元興建,原興建之目的係為改善原有老舊市場,提高居民生活品質,以利市容美觀,增進人民福祉。惟自89年9月15日完工迄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營運管理不善,除部分樓層長期閒置外,攤商占據行人走道違規營業,益使經營環境惡化,招商不易,有違原改建目的,桃園縣政府卻未積極輔導大園鄉公所檢討改善,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