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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決議修正該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

  • 日期:97-11-11

監察院於本(97)年11月11日召開第4屆第5次會議。會中決議:修正該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未來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鍰處分案件,將由該院院長指派秘書長召集高階主管,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至於廉政委員會則仍由監察委員組成,負責較高層次之相關廉政業務重大決策、法規之制定、修改、建議及相關廉政業務之監督。
根據新修訂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本(97)年10月1日起,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由1,800餘人,激增近5倍至8,700餘人。為免由監察委員組成之廉政委員會負荷過重,並提昇行政效率,遂由該院周委員陽山、李委員復甸提案,並經院會決議修正該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至於該辦法修訂之相關細節,則由該院廉政委員會進一步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