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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1月13日通過並公布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案

  • 日期:97-11-13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於本(97)年11月13日,通過並公布陳健民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案。因文建會93年度移用年度預算辦理「社區水圳文化景觀改善工程」;94年5月間於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違反預算流用及歲出保留數不得移用之規定;且不當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藝文節慶活動經費;並未對審計部行使審計職權給予應有之尊重。文建會對於顯有違反預算法及動支預算程序不當等情事之上開3案,所移用或流用金額共計高達一億五千六百餘萬之巨,情節重大,依據監察法第24條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文建會93年度辦理「社區水圳文化景觀改善工程」,93年7月敏督利風災後,移用未編列救災重建預算之「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計畫」預算,與預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合;且多項委託案發包後即停止後續施作,不僅有事先規劃不當致令財務效能過低之失,浪費公帑達632萬8千元,卻又推卸責任,顯有不當。
糾正案文表示,文建會辦理94年5月間於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博覽會,動支網路文化建設發展經費966萬餘元,與預算法第62條:「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點第3項規定:「歲出保留款不得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不符。另於補正修正計畫之前,即動支93年度第二預備金748萬元,與法定程序亦有不合。
此外,文建會未依預算程序規定辦理,即先行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支應藝文節慶活動經費1億3,162萬餘元,與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9條之規定不符,亦有違反預算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