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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於97年11月19日上午通過李委員復甸、洪委員德旋所提「有關新竹縣政府自今年二月起延宕發放敬老福利津貼案」調查報告

  • 日期:97-11-19

監察院於97年11月19日上午召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新竹縣政府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之對象及金額,欠缺公平合理之調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自今(97)年2月起延宕發放敬老福利津貼案,由監察委員李復甸、洪德旋2位針對該府自今年2月起延宕發放該項津貼之原因,以及該府發放該項津貼之對象與標準等,經調查發現新竹縣政府因財政籌措調度關係,自95年9月起即有延宕發放該項津貼之情形,且對於該項津貼之發放對象與標準缺乏評估,以致給付欠缺說理,並違反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原則。其次,該府對於不符領取中央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不論其所得或資產之多寡,均發給該項津貼,其對財政狀況不佳之縣府而言,無異雪上加霜,甚有「愈富者,領愈多」之不合理現象,惟該府卻未能審慎通盤檢討前揭未盡公平合理之處,足見該府對該項津貼之定位混淆不明,造成社會福利資源嚴重錯置。
調查報告另指出,新竹縣政府94至96年度僅敬老福利津貼支,出即占社會福利支出之比率高達7成以上,顯已嚴重排擠其他社會福利經費之運用,然該府卻未能審慎面對並積極研擬相關調整或解決措施。此外,各項老人生活津貼係政府為逐步實施老人經濟安全保障之措施,惟該府卻以敬老福利津貼為該縣縣長競選時之政見,並對於發放對象訂有設籍時間之限制;換言之,該時點後設籍之老人,不論其經濟生活之實際狀況及需求如何,均無法領取該項津貼,顯不符公平原則,且對於該時點前設籍之老人發放敬老福利津貼之承諾,是否有違反首揭選罷法規定之嫌,易造成爭議,乃要求內政部督促新竹縣政府檢討改善,並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