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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3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經濟部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7-12-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3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所提糾正經濟部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辦理「第三階段民間燃氣電廠天然氣供應計畫(下稱G9101計畫)」,工程用地購置作業,未詳河川地建築限制規定,亦未考量山坡地開發許可取得耗時,致計畫執行延宕;耗費鉅資購置土地及設備持續閒置,未能妥適規劃利用。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未盡覈實審核中油公司要求出具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書之責;且就中油公司辦理前揭計畫,有關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是否妥適,未善盡督導之責,亦有違失。
糾正案指出:中油公司民國87年間購置苗栗後龍鎮後龍底段305-2地號土地,原擬作為「新建頭湖開關站工程」站址。惟該筆土地早於55年5月6日即公告屬於河川區域內之土地,該公司未盡詳查相關規定,亦未取得水利主管機關許可,即輕率決定購置,致不能依計畫建造使用,核有疏失。另該公司購置桃園縣龍潭鄉銅鑼圈段44-1及44-191地號等二筆土地,擬作為「新建龍潭配氣站工程」用地,亦未適切審酌本站址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致其後次第申請土地開發許可、完成水土保持工程、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取得建造執照後,已逾原計畫供應新桃電廠天然氣時程3年餘。再因民眾抗爭,工程執行持續延宕,迄G9101計畫時程終了,亦未能完成建站工程,均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該計畫於91年1月開始執行,預定於94年12月完成,投資總金額71.48億餘元。92年因長昌電廠供氣需求消失,大幅調整投資計畫項目,縮減投資金額規模為33.29億餘元。本案計畫決算金額為26.68億元,僅約調整後投資總額之80.14%。有關中油公司大幅調整計畫內容與實際執行結果之差異、編列計畫經費額度是否合宜、計畫執行效能是否不彰、預算表達及計畫執行率之管考是否失真等情,均未見經濟部依規定予以審查、評核探究、督促檢討改善,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