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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通過並公布馬委員秀如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及該縣吉安鄉公所案

  • 日期:97-12-0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委員秀如所提糾正花蓮縣政府及該縣吉安鄉公所案。案由為: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之細部規劃案,部分關鍵內容前後矛盾,涉有不實,吉安鄉公所、花蓮縣政府未就興建必要性、成本效益等確實評估審核,即冒然興建,致停車場完工後閒置4年且後續營運效能不彰;另本停車場之營運,收益偏低,投資報酬率為負,效能不彰,均核有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政府身為上級機關,未確實督導鄉公所核實辦理,即由鄉公所繼續申請工程補助款,並委外興建,計耗1.24億。致於89年12月完工後多次委外招商乏人問津,閒置長達4年,地下室迄今仍告閒置,後續營運效能不彰,顯有違原興建目的。
糾正案文復表示:本停車場於完工並閒置4年後,於94年由交通部輔導辦理活化,並由吉安鄉公所於94年11月耗資7百餘萬元進行整修,於95年6月18日起自行雇工營運。然監察院97年9月25日實地會勘,該停車場當時現場計停有小汽車43部 (據管理員出示該公所包月承租車之小汽車資料,計79輛),並無任何臨時停車者,故以233個停車位計算,停車率僅18%,顯見目前該地區民眾對停車場之需求率仍偏低。本停車場之規劃失之樂觀,與後續發展落差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