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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通過並公布馬秀如、程仁宏、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交通部案

  • 日期:97-12-08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8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馬秀如、程仁宏、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交通部案。理由為:交通部於85年及87年間未經確實審核、評估即草率核定補助花蓮縣「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及台南縣「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興建案,復對停車場完工後之營運管理監督不力,致其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又對85年間所補助苗栗縣「巨蛋體育館地下停車場」於未舉辦活動期間免收費,與規定未合,經92年至96年四度勘查,竟無處理,均有違失,爰依據監察法第24條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監察院就部分停車場調查結果,發現交通部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停車場新建案,未善盡審核、評估及監督職責,肇致停車場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且對所補助停車場未依規定收費情節,竟未依法處理,核有重大違失,其中:
一、 花蓮縣「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部分:交通部辦理85年度吉安鄉示範立體停車場補助案,對該停車場部分規劃內容前後涉有矛盾不實等情,未辦理評估審核,即冒然補助興建,致停車場完工後閒置4年且後續營運效能不張;另該部辦理85年度示範停車場補助興建案,未將細部規劃書之審查,明定為停車場興建准駁之要件,致細部規劃報告書流於形式,未能作為未來停車場興建成本效益及可行性評估之依據,均核有疏失。
二、 台南縣「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部分:交通部87年間執行補助88年度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計畫,既未要求提報機關進行可行性評估等重要程序,復於新化鎮公所及台南縣政府未踐行該等重要程序下,仍草率核定「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工程補助案,致該停車場完工後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另該部為停車場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本案「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工程費補助機關,對於新化鎮公所未善盡管理機關管理維護職責,任令相關設施損壞不堪使用,致本案停車場無法發揮營運效益等缺失,難辭監督不周之咎。
三、 苗栗縣「巨蛋體育館之地下停車場」部分:交通部訂有「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路外公共停車場計畫補助要點」,然苗栗縣巨蛋體育館之地下停車場於未舉辦活動期間免收費,與該要點第4點規定未合,該部於92年至96年四度勘查,竟無處理,置該規定於不顧,有傷法令公信。
糾正案文並表示,交通部於85年及87年間未經確實審核、評估即草率核定補助花蓮縣「吉安鄉停四立體停車場」及台南縣「新化鎮廣停二地下停車場」興建案,復對停車場完工後之營運管理監督不力,致該等停車場使用效能極度低落,嚴重浪費國家資源;又對85年間所補助苗栗縣「巨蛋體育館地下停車場」於未舉辦活動期間免收費,與規定未合,經92年至96年四度勘查,竟無處理,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有關停車場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除三位委員聯合對交通部提出糾正案外,同時亦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花蓮縣政府、吉安鄉公所、台南縣政府、新化鎮公所等機關,顯見監察院對諸多縣市停車場遭長期閒置及效能不張之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