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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0月21日上午,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等相關機關到院質問。

  • 日期:97-10-21

為瞭解相關單位取締非法廣播電臺績效不彰之相關問題,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0月21日上午,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等相關機關到院質問。本次會議決定:請行政院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該院與會委員所提之意見,於兩週內將辦理情形以書面詳實答復該院,嗣後每3個月定期將本案改善或處置情形函復該院。倘各該機關或人員涉有不力或怠忽職守,再另案調查追蹤嚴辦。
該院前於91年3月29日糾正交通部及行政院新聞局,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一)對電波頻率之分配、開放,進度遲緩,未能整合分工,且遲未健全並落實廣播電臺申設法制;(二)對電波頻率之管理,長年權責不清,協調分工機制未能落實,取締非法廣播電臺績效不彰,復播無法根絕。均有違失。本院並就上開2項違失,要求行政機關就廣播頻道開放政策,提出研擬政策及時間表,至於取締非法廣播電臺作業,則要求按季提報執行結果及成效檢討。
惟查,雖經過交通部電信總局與行政院新聞局共同召集「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承接召集)執行取締,截至目前為止,非法廣播電臺竟高達190家,較本院94年1月列管在案96家增加近2倍,顯示執行取締成果不彰;至於廣播頻道開放政策,行政機關自89年完成第10梯次開放後,第11梯次開放作業至今未見具體進展,實有深入瞭解必要。該院爰於97年10月21日上午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等相關機關到院質問。
本日參與質問委員:王建煊、吳豐山、李炳南、杜善良、沈美真、洪德旋、馬以工、葛永光、趙昌平、趙榮耀、劉玉山、劉興善、錢林慧君、陳健民、林鉅鋃、楊美鈴、黃武次、洪昭男等18位,質問結果發現:
一、 取締非法廣播電臺作業方面:
1. 「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成立目的原係為能聚合共識,共同分工協力,集合整體力量,擴大打擊面,以發揮共同取締不法之綜效,然迄今多年,成效顯然不彰,該小組運作模式與成員間之溝通連繫,有再檢討必要,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主政以來,橫向連繫與垂直指揮調度均未見明確,不無影響本案執行取締結果,另行政院對於本案是否重視,亦攸關本案執行成效。
2. 非法廣播電臺之取締流程費工費時,移送地檢署偵辦結果,最後輕判拘役或罰金,業者多以人頭頂替了事。政府機關取締耗時,不及非法電臺復播速度。至於相關機關之行政裁罰,大多採取罰鍰方式,亦無法達到嚇阻作用。抄臺查扣器材,又因廣播器材非屬管制射頻器材,容易取得且DIY自行組裝容易,根本無法根絕。
3. 地下電台非法販售藥物或食品,以及部分合法電台亦從事不法廣告之行為,均嚴重戕害國人健康,確實不容忽視,除開積極監聽側錄依法取締外,宜採取治本之道,透過教育與宣導正確用藥與食品安全之常識,並結合民間資源,做好社區照護工作等多管齊下方式,確保民眾之健康。
二、 廣播電臺開放政策方面:
1. 該院91年3月29日糾正後,行政院新聞局曾於91年7月19日函復該院,該局已審慎研議第11梯次頻率開放案之可行性,並對警廣等7家公營電臺進行頻率使用情形之檢討,期透過頻率重整與開放程序,俾發揮頻率最大效能。94年1月31日新聞局會銜交通部公告經行政院核定之「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計畫當年底完成電臺移頻及公告第一階段頻率開放作業,惟因協調ICRT移頻未成,94年12月26日行政院同意註銷「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移頻經費。
2. 95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有關第11梯次無線廣播電臺開放業務,究竟由那個機關主政?2年半以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以及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之間,公文往復、會議研商,直到97年9月1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新聞局會商結果,新聞局已同意第11梯次調頻廣播電臺開放釋照業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政,陳報行政院作業中。即無線廣播電臺自89年第10梯次開放後,至今8年仍無法公告開放。
3. 有關無線廣播電臺開放作業,是否仍依照94年1月31日行政院核定「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先完成公、民營廣播電臺移頻作業後開放?或是先就目前空置頻率規劃開放?而頻率開放方式,究採審議制、拍賣制,或審議加拍賣制,均仍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