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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263件,提出彈劾案4案、彈劾人數為4人

  • 日期:97-12-02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本(97)年1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249件,委員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6件、略以:
一、 據張桹細、張良仁君等陳訴︰為彰化縣張溫恭公業經非法變更名稱登記為張溫恭祭祀公業,員林鎮公所於相關文件未齊備之情形下,疑涉違法准予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辦理公告,致祭祀公業管理人得以私自變賣公業土地,侵害渠等之權益至鉅,相關人員疑涉有違失乙案。
二、 據訴:為最高法院等歷審法院審理渠被訴妨害風化案件,認事用法涉有不當,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三、 據楊翠英君陳訴:為渠疑遭情治單位監控,請主持公道等情乙案。
四、 據黃茂松君陳訴: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審理該院96年上訴字第092號陳昱凱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未詳查事證,率為無罪判決,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五、 據訴: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97年度簡上字第252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未經詳查事證率予敗訴判決,嗣後又駁回再審聲請,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六、 據台北市議會陳建銘議員、李慶鋒議員等陳訴:為貓空纜車T16塔柱傾斜,足徵工程設計、施工及發證等程序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七、 據李棟樑君陳訴:為彰化縣鹿港鎮勞工教育學苑之組織目標、組織任務係提供勞工教育訓練及休閒服務之場所,惟該學苑卻交由私人對外商業經營,變更原定用途,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貳、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一、97年11月1日至30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263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37件,其中前案經委員會處理,移請委員會併處183件,其餘2,254件由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97年11月份處理之2,437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監察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88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049件,改以案計算為1,194案。
 三、前項1,194案經審核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結果: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58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83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64案。
 認無違失函復陳訴人4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45案。
據以派查40案。
參、糾彈案件處理情形:(通過四件彈劾案)
一、 監察院於97年11月4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趙委員榮耀、黃委員武次所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周慶光辦案態度草率,罔顧訴訟當事人權益,遇有陪席案件之期日即請假,未能切實、積極參與合議審判,且臨退休之際,恣意將所有案件之庭期改定於其退休日後,刻意規避法定義務,敬業精神嚴重欠缺,廢弛職務情節重大」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二、 監察院於97年11月14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周委員陽山、趙委員昌平所提:「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接受高捷外勞仲介業者招待,未經請假擅自出國,並涉足賭場等不當場所;指派總統府會計處專員高慎慎於上班時間為其處理私人財務並買賣股票;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股票,未依法辦理財產申報,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三、 監察院於97年11月18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陳委員健民、杜委員善良所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徐宏志,承審臺南縣議會前副議長周五六等瀆職案,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其行政責任經本院調查,徐宏志平日不自檢束,沉湎麻將賭桌,且於審理前案時,竟與當事人周五六及其妻周陳秀霞多次搓賭麻將,敗壞法紀,玷辱司法聲譽;又徐宏志自83年至94年止,有應申報之『土地』、『股票』、『債務』等多項財產均未依法申報,顯有違失情事,核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法官守則第1條」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四、 監察院於97年11月27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李委員炳南、黃委員武次所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徐維嶽,為冀圖領取查察賄選獎金,竟夥同他人製作不實檢舉筆錄,誣指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里長周世龍賄選,並指揮大批不知情員警違法搜索、濫權拘提、脅迫取供,嗣將被害人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核其違法情事,嚴重戕害人權,斲傷檢察官形象」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1月21日,對林委員鉅鋃、林委員將財所提彈劾「90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組土地科前科長楊伯耕辦理協議價購高雄縣林園工業區內徵收殘餘土地,未基於該部為買方之立場,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買方權利,並查明坐落林園鄉中芸段1050之1地號等5筆土地已遭查封登記,即支付價金高達新台幣1,200餘萬元予所有權人郭簡香,致該部迄今仍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確有重大疏失」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楊伯耕記過壹次。」
肆、地方巡察辦理情形:
一、 97年11月份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計有:
(一) 第4組責任區李委員復甸、周委員陽山於11月6日赴新竹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6件。
(二) 第5組責任區楊委員美鈴、洪委員昭男於11月10日赴台中市巡察、14日赴台中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台中市21件、台中縣6件,共計27件。
(三) 第9組責任區李委員炳南、杜委員善良於11月24日、25日赴高雄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7件。
(四) 第12組責任區黃委員煌雄、劉委員興善於11月6日、7日赴澎湖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1件。
二、 監察院各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接見人民陳情時間、地點均登錄於該院網站,歡迎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