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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0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案

  • 日期:97-12-10

壹、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0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劉委員興善所提糾正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案。案由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雖能主動查得該署前檢察官沈明彥91年至96年曠職達80.5日應付懲戒,惟未能適時追蹤勾稽其退休之申請,致銓敘部核定退休生效。又法務部應妥適制訂差勤管理配套機制。
貳、糾正案文指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就沈明彥之違失,相繼函報法務部以「於91年10月間涉與不當人士出國旅遊、參與博弈、積欠賭債致生糾紛,又91年10月7日未辦妥請假手續,曠職1日,建議懲處記過2次」,「沈明彥曠職日數係91年10月4日、7日及9日3天均未請假,合計曠職3日(其中連續曠職2日),擬請予以移付懲戒」,「檢察官沈明彥91年至96年間多次出國未依規定報經核准及出國期間未辦妥請假手續合計曠職76.5日等違失情事(案經監察院調查應為80.5日),建請准予併案移付懲戒」等,該署雖然主動調查沈明彥91年至96年間多次出國未依規定報經核准及出國期間未辦妥請假手續、曠職,應交付懲戒時,惟銓敘部業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簽報沈明彥違失情節同日核定沈員退休申請,並自96年4月5日生效。該署雖謂:資料繁多時間短促,已經加班比對沈明彥差勤紀錄;不知法務部何時召開檢審員會審議沈明彥違失案;申請退休係個人權益等語置辯,亦難謂無違失。
參、糾正案文復表示:法務部就檢察官差勤管理,採責其本於自律之精神戮力公務及考量檢察官工作性質特殊,與一般公務員有異,惟應妥適制訂差勤管理配套機制,應予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