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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苗栗縣政府案

  • 日期:97-12-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7)年12月11日,通過並公布李炳南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苗栗縣政府案。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補助苗栗縣政府辦理巨蛋體育館,事前未主動關注採取積極措施,也未依規定組成考評小組。而苗栗縣政府興建巨蛋體育館溫水游泳池,規劃設計不符功能目標,地下停車場在未舉辦活動期間免收費,不合規定,且未依規定提報巨蛋體育館及其地下停車場使用情形和效益分析,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體委會及苗栗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苗栗縣政府於86年至90年間耗資12億7千48萬餘元興建巨蛋體育館及其地下停車場,體委會於89年6月輾轉審核撥付補助經費,但因體育館相關規劃設計已完成,導致體委會對體育館地下溫水游泳池規劃設計不符功能目標之缺失,無從審查提出意見,甚至對設置地點是否適當也無從注意,有所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苗栗縣政府興建巨蛋體育館溫水游泳池,原定為國際游泳比賽標準規模,後因池旁四周走道寬度不足,無法設置觀眾看台,與原先規劃吸引高水準比賽至苗栗縣舉行、增加選手觀摩機會的目標不符。此外,縣府花費152萬餘元設置加溫鍋爐2台,但因原設計自然排煙功能不彰,無法全年全天候使用,且營運成本過高不敷成本,故改以電熱爐方式於冬季加溫池水,造成鍋爐加溫設備長期閒置未用,浪費公帑。
此外,監察院調查發現,體育館地下停車場自啟用以來,收費方式為舉辦活動期間收取計次停車費,或由辦理活動之借用單位一併繳交停車場租用費用,但未舉辦活動期間,則未依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收費管理,亦有違失,監察院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