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97)年12月16日通過並公布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案

  • 日期:97-12-1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97)年12月16日通過並公布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經濟部水利署案。案由為:經濟部水利署對於所屬監督工程之進行,未能建立妥善完備之工務處理程序授權機制,肇致所屬第三河川局未取得授權前,即先行同意承商利用變更設計以增加工程款;而對於所屬員工之出差派遣與管理,亦未能建立有效管制機制,以致弊端叢生;且對所屬員工之管理、考核及職務之調配不當,嚴重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令,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於96年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及「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崩塌段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2案,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部分承辦人員接受承商「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招待,出入有女侍陪酒之理容KTV,召女陪酒作樂,涉足不正當場所,涉嫌配合進行工程不當變更設計,使承商從中牟取不法暴利。水利署為第三河川局之上級機關,對於該局業務自應負有督導之責,然該署對三河局請求自行核辦相關工程變更設計之授權,既未派員前往查核工程實際辦理情形,亦未考量授權產生之影響,即率予同意。且該署於工程施工期間僅實施工程督導1次,未見主動深入瞭解該承商有無異常情形,以及三河局有無相關違失,在在顯示未能善盡上級機關監督之職責,確有怠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水利署及所屬第三河川局部分員工,利用出差期間,與廠商飲宴酬酢,顯見不必要之公差遭浮濫利用,或為領取差勤補貼,或假公濟私,更有甚者,竟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接受招待,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加以長官帶領部屬同往,與採購承商之飲宴酬酢,竟視為一般友朋聚會,長此以往,機關全體員工上行下效,如認此為常態,將使機關政風敗壞,政府清廉形象亦傷害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