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97年12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21件,提出彈劾案3案、彈劾人數為6人

  • 日期:98-01-07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 97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337件,其中委員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3件、送請調查委員併案辦理1件 、略以:
一、 據田秋堇立法委員等陳訴︰為行政院農委會在97年8月14日核准台北市立木柵動物園大貓熊輸入案,主管機關審查時疑涉違背「行政中立」;另台北市政府逕自將貓熊館的『永久命名』授予新光集團,相關人員疑涉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等情乙案。
二、 據王韋文君陳訴:為渠子吳洪助於台北市石牌保一總隊二大四中服警察替代役,遭同僚黃偉翔毆傷,中隊長黃禮樂未及時送醫,致病情惡化,且事後偏袒,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廖志峰君陳訴: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未依法定程序進行偵訊及逮捕,且以違法監聽之內容作為起訴依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四、 據許余萬君陳訴:為渠祖父高廷堯所有坐落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一小段169、175、176等地號土地,原於民國30幾年出租予軍方,高君於43年去世後,子孫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土地登記簿卻記載系爭土地於48年間以買賣方式,移轉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有,而臺北市政府仍以高君為納稅義務人寄發地價稅繳納通知書,請主持
公道等情乙案。
五、 據黃淑英立法委員陳訴:為行政院院長劉兆玄、法務部部長王清峰、行政院衛生署署長葉金川等人未能有效解決中央健康保險局對臺北市政府之債權,均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貳、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一、97年12月1日至31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2,421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483件,其中前案經委員會處理,移請委員會併處164件,其餘2,319件由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97年12月份處理之2,483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388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2,095件,改以案計算為1,236案。
 三、前項1,236案經審核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結果: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301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313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45案。
 認無違失函復陳訴人1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48案。
據以派查28案。
參、糾彈案件處理情形-通過之彈劾案及彈劾案公懲會議決情形
一、 監察院於97年12月2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科長林榮紹、河川勘測隊正工程司周世杰等4員,多次接受承攬第三河川局工程採購案之廠商招待,出入有女陪侍之理容KTV,召女陪酒作樂,涉足不正當場所,嚴重敗壞法紀,損害公務員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二、 監察院於97年12月26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黃委員武次、劉委員玉山所提:「經濟部水利署署長陳伸賢執行河川管理職務不切實,未監督所屬於核定施作送水管保護工時,注意避免寬堰頂之跌水效應,危及后豐大橋橋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三、 監察院於97年12月30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杜委員善良、陳委員健民所提:「國家安全局總務室第一組前中校小組長謝慶賢於92年至93年間經辦採購業務時,多次洩漏標案底價等相關資訊予特定廠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4日,對柯前委員明謀、林前委員時機所提「為國軍花蓮總醫院病理部主任江蓉華上校居住公有房舍,卻未依規定將早已進住職務官舍之房租津貼,報請該管機關扣繳公庫;另多次遷徙戶籍,嚴重違反國軍特定職務官舍借住管理要點,且於國防部實施檢查時或該院對戶籍事宜實施宣導時,仍未依規定將戶籍遷入。經核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江蓉華申誡。」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4日,對劉委員興善、洪委員德旋所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沈明彥,91年10月間未依規定報准出國旅遊、參與博弈、積欠賭債致生糾紛,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規定,及91年至96年間多次出國未經報准且有80.5日未依規定請假之曠職。」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沈明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12日,對黃委員武次、黃前委員勤鎮、謝前委員慶輝、趙委員昌平所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三人,懈怠職責,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復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日本銀行(央行)88年3月之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致該分行其後仍陸續發生多次違規情形,除被日本財務省發出『行政指導令』糾正外,並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三億五千餘萬日圓,造成鉅額損失,並嚴重斲傷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經核均有重大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彭孟洪降貳級改敘。林信宏降壹級改敘。吳宏德記過貳次。」
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7年12月19日,對程委員仁宏、林委員鉅鋃所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戴瑞麒 、廖啟村、副法警長蔡佳宏及法警曾德淵等4員涉足不正當場所;該2名檢察官復有不當往來應酬,行為不檢,傷害司法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戴瑞麒、廖啟村、曾德淵均休職,期間各貳年。蔡佳宏降貳級改敘。」
肆、地方巡察辦理情形
一、 97年12月份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計有:
(一) 第2組責任區趙委員榮耀、沈委員美真於12月19日赴高雄市巡察。(本次巡察行程未安排受理人民陳情)。
(二) 第6組責任區林委鉅鋃、洪委員德旋於12月4日、5日赴彰化縣、台灣省政府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彰化縣部分12件。
(三) 第10組責任區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於12月29日赴宜蘭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2件。
二、 本院各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接見人民陳情時間、地點均登錄於本院網站,隨時提供、歡迎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