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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8)年1月7日通過並公布周陽山委員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臺北縣鶯歌鎮公所案

  • 日期:98-01-0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8)年1月7日通過並公布周陽山委員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臺北縣鶯歌鎮公所案。因臺北縣鶯歌鎮公所辦理鎮立托兒所新建工程,執行進度未能嚴密控管,致工程延誤,不僅延宕計畫辦理時效,浪費公帑,亦嚴重影響鎮民權益;臺北縣政府派代鎮長人選不當,且更換頻繁,致鶯歌鎮公所行政人員缺乏明確領導中樞,無法追蹤鎮務辦理進度,縣府督導不周,均有疏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鶯歌鎮公所自規劃辦理鎮立托兒所新建工程,迄訂立主體工程契約止,已長達5年半,而原訂工期為330日曆天,亦延誤達2年才完工,加以使照自94年迄今仍無法取得,亦併使其他相關後續配合工程無法進行,更有甚者,驗收後未點交完成接管,竟發生6次重大竊案,而須另花費600萬元預算辦理修護工程,顯示公所辦理該工程,未能嚴密控管執行進度,致工程延誤長達11年之久,不僅延宕計畫辦理時效,浪費公帑,亦嚴重影響鎮民權益,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臺北縣政府派代鎮長人選不當,且更換頻繁,致公所行政人員缺乏明確領導中樞,無法追蹤鎮務辦理進度,加以縣府督導未周,公所執行不力,嚴重失職,此一小規模之工程,歷11年之久,竟難以完結,迄今仍無法落實計畫之托育政策,縣府督導不周,實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