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馬秀如委員所提糾正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案

  • 日期:98-01-15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1月15日通過並公布馬秀如委員所提糾正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案。因國立台中教育大學85年未依規定解決宿舍遷住問題,將退休人員改配住職務宿舍;又於90年現職人員改配住職務宿舍時,未依法確實辦理相關規定,使人誤解於退休後得以續住宿舍,未善盡宿舍管理之責;而該校又罔顧國家資源分配管理、漠視法令,造成日後處理宿舍遷讓問題困難,損及政府形象,浪費行政資源,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為興建學生宿舍及校園整體規劃,分別要求原居住宿舍人員搬遷,於85年及90年間改配其他宿舍及職務宿舍,並同意延續事實上不存在之眷屬宿舍借用權益,而遲至92年才函請配住戶簽立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漠視經管眷舍相關法規,導致行政資源的浪費,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國立台中教育大學漠視法令,將情置於法、理之前,至教育的教化功能於「不傷和氣」、「以和為貴」之後,自縛手腳,浪費行政資源在處理宿舍遷讓問題,損及政府形象,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