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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8-01-22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承攬臺灣高速鐵路C250標部分工程中,核有評估作業草率、成本控制不當、工程管理不實及履約能力不足等諸多違失,致生嚴重虧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亦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二部分包HBP聯合承攬公司承攬臺灣高速鐵路C250標之「I型樑吊裝工程」、「支撐先進工程」及「場撐箱型樑工程」上部結構等3項工程虧損高達新臺幣5億6千萬餘元。其缺失如下:
一、榮工公司未落實辦理該工程之成本估算及施工計畫,且輕忽相關單位之意見,即貿然承攬該工程,致原規劃與實際施工方式發生落差,造成嚴重虧損,核有違失。
二、榮工公司於該工程開工前即提出諸多不利事項,並曾決定不繼續承做,其後竟以預算及工期皆可掌握之不實評估結果決定繼續施作,其不當之評估過程,核有疏失。
三、該工程榮工公司未落實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履約能力不足,致生嚴重虧損;且未確實檢討虧損原因,求償所獲金額及相關成本又歸類不實,均有違失。
四、榮工公司於該工程履約期間工地主管更迭頻繁,且未落實職務交接;相關施工檢討會議之後續處理情形又無卷證資料可稽,影響工程進行及後續求償之順遂,確有疏失。
五、榮工公司施工單位分批辦理該工程部分工項採購,涉嫌規避上級之監督,核與有關法令不符,另有層層發包之情事,徒增作業程序與人力資源,皆有違失。
六、榮工公司自承攬該工程起,業主即延宕開工,其後履約期間雙方亦發生諸多工程爭議,該公司竟未確實彙整相關求償資料,影響公司權益,難卸疏失之責。
七、退輔會於該工程竣工後,始得知承攬之榮工公司虧損嚴重,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對該公司本業呈現虧損,墊款金額過於龐大,難辭監督不周之咎。又本案榮工公司懲處情形有違綜覈名實及信賞必罰之原則,應重行檢討並加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