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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劉委員玉山所提后豐大橋糾正案

  • 日期:98-02-0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2月9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劉委員玉山所提糾正行政院、交通部、經濟部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未切實辦理河川治理與橋樑保護事宜,致使台13線后豐大橋於辛樂克颱風來襲期間,發生橋斷人亡慘劇,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為共同解決河防與橋樑安全問題,經濟部水利署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國道高速公路工程局及台灣鐵路管理局,於86年10月20日成立「維護河川與保護橋樑安全聯繫會報」,至97年8月24日止,共召開25次會議,其討論事項包含河川管理及橋樑安全維護配合事宜、河川治理計畫及實施事宜等。惟河川與橋樑管理機關之溝通協調不良,於「維護河川與保護橋樑安全聯繫會報」成立以後,仍未改善,行政院未積極協調、統籌辦理河川治理與橋樑保護事宜,致該等機關各自為政、事倍功半,自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針對交通部違失部分指出:89年高屏大橋斷橋事件殷鑑不遠,惟事隔8年,交通部迄今仍未訂定橋基保護工設計規範,致橋基保護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無所準據,斷橋事件重演,后豐大橋之斷落甚至造成2死4失蹤慘劇,交通部相關主管顯未記取歷次斷橋教訓。另該部公路總局於87年至94年期間,僅憑沉箱基礎承載力尚屬安全範圍,即對大甲溪河床嚴重刷深等閒視之,均未辦理任何橋基保護措施,顯有疏失。94年至97年間,后豐大橋已決定改建,為經濟性考量,只得採臨時蛇籠保護或排放鼎形塊工法等僅具臨時保護功能之工法,亦非妥適,公路總局未能痛下針砭、預為研謀有效橋基保護作為,洵有怠失。
另經濟部水利署為河川中央管理機關,理當以整治河川、穩定水流為職掌,然該署及所屬第三河川局對監察院之調查,卻以「921大地震造成大甲溪河床地盤隆起嚴重,導致地形急劇改變,使得河川沖刷加劇,大自然的遽變更非一般人為工程所能抵禦改變」等語推諉卸責,殊有可議。此外,該署明知已沖刷裸露之2200mm送水管距離后豐大橋沉箱基礎僅20公尺,施作大型混凝土保護工勢必造成寬堰頂之跌水效應,加劇后豐大橋橋基沖刷,卻同意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片面施作,致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後續於97年9月12日完成之緊急橋基保護,功虧一簣,毀於2天後之辛樂克颱風,該署核有嚴重違失。
本院肩負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之責,對於行政疏失造成人民傷亡實有追究責任、嚴懲不怠之義務,故經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本糾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