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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對於「地方文化館計畫」未善盡管理之責-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楊美鈴委員、林鉅鋃委員、黃武次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案

  • 日期:98-02-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楊美鈴委員、林鉅鋃委員、黃武次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案。因文建會於民國91年至96年推動為期6年的「地方文化館計畫」,未確實督導受補助機關有效執行,於審查程序、經費執行及經營績效方面,均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在審查程序方面,文建會推動的6年期「地方文化館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以現有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為主,總經費預算共37億元。但文建會審核過程未盡確實,6年來有34件計畫被撤銷並繳回款項,其中16件因無法取得建物文化教育用途使用執照,未取得消防安檢證明而有安全顧慮,且文建會未落實委外經營的審查,導致部份館舍經營成效欠佳,偏離地方文化館設立目標,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表示,在經費執行面,文建會未建立地方文化館行銷、策略聯盟與異業結盟相關機制,導致無法自給自足,全賴政府補助,無法永續經營。此外,文建會對地方文化館計畫經費執行、監督、考核及後續核銷作業未盡確實,影響補助經費使用效能,顯有疏失。
在經營績效面,文建會未協助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進行整合行銷,導致各館績效不彰者淪為「蚊子館」,且該會未積極協調、推動各地文化局(處)加強與教育單位、學校合作,將地方文化館列為各學校校外參訪點,以提升參訪人數,增加學生瞭解地方文化機會,顯有疏失。此外,各地文化館人力資源不足,多未聘請專業人士或招募志工協助,導致館舍經營不善,無法達成預期成立目標,均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