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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黃煌雄委員及李復甸委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8-02-12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2月12日,通過並公布黃煌雄委員及李復甸委員所提糾正教育部案。因教育部辦理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康橋實驗高中的立案申請,教育部未能本其固有職守協助私校之自主完善興學,任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曲解法令於前,未有適當作為,又任由未經許可設立的學校違法招生,核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私立康橋國民中小學於94年11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實驗高級中學設校及實驗計畫書」,擬將現行學制改為實驗高級中學並附設中小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95年8月函復原則同意。該校於96年7月檢具立案申請資料,函請准予立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也已完成現場會勘及書面審查,但至今仍未核准其立案申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對康橋改制案,與教育部辦理私立專科學校申請改制為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及臺北市政府辦理私立中小學改制為高中,審查標準不一,違反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也嚴重影響學生就學機會。
糾正案文表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康橋申設過程中,一再延宕及阻撓其立案申請,令設校單位無所適從,與私立學校法第1條「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機會」之規定不符,未善盡主管機關輔導權責及逾越職權。而教育部未能本於其固有職守,協助私校自主完善興學,任由中辦曲解法令於先,又任由未經許可設立之學校違法招生於後,造成學生學籍無效,影響學生受教權,教育部中辦反復推諉,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