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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過程決策欠周,監察院趙委員榮耀、李委員炳南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日期:98-03-0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3月4日(星期三)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炳南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間評選金門縣烏坵鄉小坵嶼為國內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優先調查場址之過程,有悖該公司歷來評選方式,決策過程顯有欠周;復於撥付烏坵鄉小坵嶼回饋金之時程規定不當,且未審酌其動支應用情形即再予回饋,增費公帑支出,均有未洽。另國內低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延宕經年迄未選定,耽延最終處置時程,台電公司、經濟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均有怠忽,洵有未當。
糾正案文指出:台電公司於87年間評選金門縣烏坵鄉小坵嶼為國內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優先調查場址之過程,有悖該公司歷來評選方式,且於處置方式選定及場址選定及場址評估不適宜後,未經客觀評比程序,逕以預期社會接受度較高為由,投入鉅額經費辦理場址調查,致場址遲無法通過經濟部審查核可,迄至「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後,小坵場址未獲選為潛在場址,其投入7億4千萬餘元之調查成果及相關回饋經費無法發揮預期效益,已然形成投資浪費,益顯選址決策過程欠周,核有未洽。
糾正案文另表示:台電公司於88年3月間依前揭規定分別將「評選階段」及「勘查階段」之回饋金各5千萬元,總計1億元撥付予烏坵鄉公所,以回饋該鄉全體鄉民及相關單位,該公司卻未積極督促烏坵鄉公所妥適規劃、運用已撥付之1億元回饋金,使其發揮最大公眾效益,復再花費約7千9百餘萬元辦理該鄉民房屋、電力、飲用水改善及生活設施等修繕工程及相關捐助補助,徒增公帑耗費,難謂允當。嗣後小坵場址未獲選為潛在場址,除無法達到原期效果外,亦徒增1億7千9百餘萬元之公帑損失,核有未洽。
糾正案文復指出:自77年9月行政院「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中揭示,應於民國85年以前完成低強度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場址選擇、安全分析及環境影響評估等,迄今已20餘年,台電公司雖自82年起即辦理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惟進度緩慢,已於85年間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辦理時程延宕在案。嗣又費7億4千餘萬元鉅額公帑進行小坵嶼調查相關工作,惟迄今費時20餘年仍無具體結果,延宕低放射性廢料之最終處置時程。綜上,承辦機關台電公司已支付公帑7億4千餘萬元猶毫無成果,主管機關經濟部及監督機關原能會未能積極督促,均有怠忽,洵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