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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8年2月份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1,982件,提出彈劾案2案、彈劾人數為3人

  • 日期:98-03-04

壹、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本(98)年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245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2件、派查3件包括:
一、 據台北市議會李慶元議員陳訴︰為陳水扁前於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有關台鳳公司及新光紡織廠,曾捐款給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然後再進行地目變更,疑其中涉有利益輸送之不法情事,究其實情如何?容有查明之必要,爰申請自動調查。
二、 據張靜律師陳訴: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楊大智偵辦94年度選偵字第53、60及70號林惠就等人妨害投票案件,疑有違反刑法相關規定之違失等情乙案。
三、 據陳孔迪君陳訴:渠告訴鄒政良殺人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期14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檢察官竟遲延提出上訴理由書,致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四、 據曾招英君等陳訴︰為彰化縣長卓伯源及彰化縣政府負責審查民國98年田中鎮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時,違法濫權,未依事實評審,僅評定毫無農業背景之卓縣長之親姨丈(中校退伍)蕭大元一人資格符合而成為同額競選現象。又卓伯源父親在該農會借款約1億元,自九十一年起即未繳息,疑其中或有關聯及有其他不法之情事,爰申請自動調查。
五、 據張灶君陳訴: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渠所代表之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調查即將檢調單位「估列」函知查明之「工資表總額」,逕行當作「匿報所得」,核定補稅並處罰鍰;嗣又濫用法令,遽將全美昌公司78年度至82年度已經調查核定確定之「所得稅」,全部改按「同業利潤標準」重行核定,並作為補稅及處罰之依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
貳、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一、98年2月1日至27日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1,982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1,700件,其中前案經委員會處理,移請委員會併處90件,其餘1,610件由監察業務處處理。
 二、98年2月份處理之1,700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280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1,420件,改以案計算為946案。
 三、前項946案經審核相關資料後之處理結果:
  屬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238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24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404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32案。
據以派查48案。
參、糾彈案件處理情形-通過之彈劾案及彈劾案公懲會議決情形:
一、 監察院於98年2月13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杜委員善良、王委員建煊所提:「外交部參事張強生簽辦我國與巴布亞紐幾內亞共和國建交案,違反規定既未擬具計畫執行進度、需款時程且未經會計會核,逕將鉅額建交援款匯撥至中間人聯名帳戶;復其未建立財物控管與風險管理機制,及未有效掌握金紀玖侵吞鉅款之可疑徵兆及意向,採取法律行動保全款項,應變無方,致建交鉅款遭侵吞,錯失追款契機;會計長楊德川對於本案之撥款對象及程序,明知違反法令,應本超然獨立之會計立場,依法提出專業判斷意見,以善盡事前審核把關之責,詎料渠竟未依職權拒絕並依會計法規定,以書面聲明異議,復其疏於稽核查察且未切實評估付款風險並建立防弊機制,即予草率撥付款項,肇生重大弊案,嚴重斲傷政府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二、 監察院於98年2月20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杜委員善良、趙委員昌平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傑人未能凜於檢察官身分,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偵查犯罪之機會,得知其所承辦案件之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憑藉檢察官之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見面,而向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逞其私慾,嚴重踐踏司法官箴,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辦理。
三、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98年2月13日,對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趙委員昌平所提「為國
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庫旗山整修所於93年11月6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3人死亡之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於本危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肆、地方巡察辦理情形
一、 98年2月份監察院地方機關巡察計有:
(一) 第4組責任區李委員復甸、周委員陽山、陳委員永祥於2月23日赴桃園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9件。
(二) 第6組責任區林委鉅鋃、洪委員德旋、尹委員祚芊於2月24日至26日赴彰化縣、南投縣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2件。
(三) 第7組責任區程委員仁宏、吳委員豐山於2月23日至25日赴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15件。
(四) 第8組責任區劉委員玉山、錢林委員慧君於2月11日至13日赴台南縣、台南市巡察,並現場收受人民陳情共44件。
(五) 第10組責任區馬委員以工、馬委員秀如於2月16日赴宜蘭縣巡察。(本次巡察行程未安排受理人民陳情)
二、 監察院各地方機關巡察責任區接見人民陳情時間、地點均登錄於本院網站,隨時提供、歡迎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