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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中心」計畫疏失案 馬秀如委員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及八德市公所

  • 日期:98-03-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3月4日通過並公布馬秀如委員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及八德市公所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辦理「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中心」興建計畫,選擇館址未經審慎評估,未整體評估土地取得優先順序,計畫期程延宕;該府為取得土地,對於發放地上物拆遷救濟補助的過程反覆,辦理過程有諸多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桃園縣政府辦理「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中心」,選址未考量區位條件、巷道寬度及營運可行性等資料,導致日後因地點偏僻及巷道出入口過小而經營困難,造成該中心效能不彰。此外,該中心建築基地的6筆土地自83年至90年間耗時7年陸續取得,83年間製作的土地撥用計畫書未考量取得土地所需的作業,取得土地的優先順序也未妥善整體評估,撥用程序與土地整併治90年8月才全部完成,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桃園縣政府未確實調查該中心基地,84年八德地政事務所工程隊鑑界時,發現既成道路穿越其中,88年也發現該址共計30戶的非法佔用戶,但土地撥用計畫書登載不確實,未將地上佔用戶、既有巷道、水利地、畸零地等現況及地目情形確實登載,導致後續辦理公地撥用遭遇困難,時程延宕,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調查發現,85年間桃園縣政府在30戶佔用戶與空軍 總司令部並無租約的情況下,先認定該30戶為違建,應無償拆遷,後經陳情抗爭後,八德市公所又同意發放救濟款項;同意發放時,又引述錯誤法條;佔用戶地上物的拆除是由縣府自行辦理,卻仍發給自動拆遷獎勵,桃園縣政府難辭疏失,監察院依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