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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嘉義縣政府地下爆竹案釀災案

  • 日期:98-03-04

97年7月17日凌晨3時55分許,嘉義縣民雄鄉頂崙村崙仔頂85號之地下爆竹煙火儲存倉庫(下稱本案地下爆竹業)發生爆炸釀災案,監察院於本(4)日下午召開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審查,在出席委員踴躍發言及充分討論下,審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及對嘉義縣政府之糾正案。
監察院依據民雄鄉鄉民檢具相關證物到院陳訴,認本案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爰輪派監察委員程仁宏於97年10月21日著手調查本案,歷經3個月餘之深入調查,除分別向嘉義縣政府、嘉義縣消防局、警察局、內政部消防署、嘉義地檢署調卷外,並以5場次隔離詢問嘉義縣政府相關業務主管人員,計審閱16大卷宗42類卷證資料後,發現嘉義縣政府(下稱縣府)明知轄內地下爆竹煙火業猖獗及災害頻傳,前經監察院2度糾正在案,猶輕忽職責,除迭未落實相關法令、計畫等規定,尤違背承諾監察院改善之事項,坐令轄內曾遭民眾檢舉之民雄鄉地下爆竹業違法存在逾4年,終肇致該地下爆竹業於97年7月17日發生爆炸致生13人受傷,並殃及周圍149戶住宅建築物、財產毀損,其中7棟房舍全毀或燒毀之災害,合計該轄近10(87~97)年竟發生7次地下爆竹業爆炸,釀成死傷人數高達42人,位居全國各縣市之首位,經核顯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指出,針對嘉義縣轄區地下爆竹業猖獗及頻生爆炸災害,監察院曾分別於92年間「嘉義縣中埔鄉深坑村地下爆竹廠爆炸致生8人死傷災害」、93年間「嘉義縣六腳鄉地下爆竹廠爆炸致生10人死傷災害」等災害事件立案調查後,2度提案糾正促請縣府改善在案,縣府自應積極依監察院前開各糾正意旨及承諾監察院改善之事項切實執行,尤以自監察院92年糾正後,縣府怠未執行承諾監察院改善之事項:「每月編排執行2次清查可疑場所」,既已再遭監察院93年提案糾正,縣府允應記取教訓切實檢討改進,以免一再重蹈覆輒。詎料,縣府猶輕忽職責,自93年監察院2度糾正後迄本案地下爆竹業爆炸前,縣府除未依前開每月2次之頻率,全面清查可疑場所之外,自96年迄本案地下爆竹業爆炸前之期間,亦未依該承諾事項邀集相關單位聯合檢查,在在凸顯縣府輕諾、毀諾之失及執行職務之不切實,其違失之咎,洵堪認定。
監察委員程仁宏復指出,自本案爆炸發生後,嘉義縣政府猶未切實檢討以亡羊補牢,未依規定追查肇禍主嫌非法爆竹煙火物品之來源,竟遲至監察院約詢通知於97年12月2日寄發後,始於翌(3)日函請臺南縣消防局進行查處,已距本案爆炸發生後,達4月餘之久,針對本案相關失職主管人員,亦未依規定覈實議處。再者,嘉義縣警察局及民政處怠未落實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及轄區違法爆竹煙火場所之通報責任,亦均有違失。倘嘉義縣轄區再發生地下爆竹業爆炸災害,且縣府違失事證經監察院調查屬實,監察院不排除提案彈劾縣府相關主管人員。此外,針對嘉義縣、苗栗縣等轄區爆竹業爆炸災害頻傳等情,監察院除要求內政部應持續督促轄區消防機關加強查處之外,對於相關執行疑義或中央法令制度之缺失或不足,均促請內政部切實檢討辦理。
監察委員程仁宏沉痛表示,多數公安事故皆肇因於部分公務員「敷衍怠慢」及「因循苟且」等心態,自認為「表面作業已完成」即已謂盡責而「交差了事」,對於究竟「有無落實」、「有無善盡查察之能事」,以及「有無積極主動協調相關機關協助」則非所問,致錯失遏阻釀災之先機,此可由「嘉義縣政府對於本案地下爆竹業檢舉情資未依規定製作紀錄並列入民眾檢舉案件,可疑場所之判斷,亦毫無標準」及「嘉義縣政府於93至95年期間雖曾至本案爆炸地點查察15次,惟竟未曾設法聯繫屋主或會同村長、警方設法入內察看」等違失情節印證甚明。此等官僚積習,實為公安事故層出不窮之主因,監察委員程仁宏深切期盼,今(4)日通過之調查報告、糾正案,期能對「敷衍怠職」、「因循苟且」、「消極怠慢」之少數公務員當頭棒嚇,促使相關公務員積極主動切實執法,以確保公共安全,維護民眾免於恐懼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