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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執行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委託焚化處理案核有未當且效能不彰,葛委員永光提案糾正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 日期:98-04-0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本(98)年4月8日通過並公布葛委員永光所提糾正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案。案由為:南投縣草屯鎮公所執行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委託焚化處理案,辦理興建小型焚化爐之決標及事後廢標過程,未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先後不同得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雷同情事,該公所卻未發現異常情事,且委託廠商經營期限逾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期程,造成提前終止契約,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草屯鎮公所執行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委託焚化處理案,開標過程應評估廠商標價是否合理,若廠商提出說明屬實,無須繳交差額保證金即可決標,惟該公所未經評估程序,僅於開標紀錄登載廠商應於訂約時繳交差額保證金即先予決標,而未依規定辦理簽約,復要求得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又以差額保證金爭議為由,取消該廠商得標資格並退還押標金,致後續增加垃圾處理費用,顯見決標及事後廢標過程不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草屯鎮公所廢標後重新辦理招標,為化解地方抗爭,增列回饋機制而變更招標文件內容,卻縮短等標期,又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法定家數仍予決標;且先後不同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之興建營運計畫書(興建工程、操作營運、財務計畫書)之內容,疑為同一投標團隊所撰寫,且得標廠商台群公司之資金來源部分,係由前次被取消之得標廠商信誼公司負責整個興建營運計畫融資及計畫保證,廠商涉有不法情事,惟草屯鎮公所辦理開標、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及評審作業,卻未發現異常情事,均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認為:草屯鎮公所興設小型焚化爐,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未妥訂完工啟用期限,又未督促承商於計畫期程完成興建及啟用,致實際訂約至完工啟用歷經775日曆天,較原提報預定設置啟用時限延遲595日曆天,且委託廠商營運期限訂為7年,逾越「過渡時期緊急垃圾處理計畫」中央分4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之規定,亦與該公所提報工程計畫書不符,造成提前終止契約,核有未當且效能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