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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管理不當 林鉅鋃委員提案糾正內政部及土地銀行

  • 日期:98-04-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本(98)年4月8日通過並公布林鉅鋃委員所提糾正內政部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因國宅貸款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其所屬營建署長期未依法善盡監督職責,對國宅貸款業務法制不全、國宅基金債權維護欠周及國宅資源被重複濫用,使得國宅債務持續擴大,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並高估應收國宅貸款19億餘元,顯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及土地銀行違失如下:
一、 國宅貸款業務受託辦理銀行為土地銀行,長期對國宅貸款87至95年間「抵押品已拍定、逾期欠款仍受償不足」之逾欠戶,怠於清理及轉銷呆帳,截至97年12月底,呆帳高達15億餘元,合計1,303件,其中甚至有延遲數年到10餘年未清理或轉銷的呆帳,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而內政部營建署長期疏於管理,未依法善盡監督權責,均有違失。
二、 內政部營建署97年底以國宅貸款的應收帳款1%,提列備抵呆帳6億餘元,但至97年底國宅貸款「抵押品已拍定、逾期欠款仍受償不足、尚未轉銷呆帳」的逾欠款已高達25億餘元,營建署仍以「應收國宅房貸-催收款」列帳,顯見已高估資產(應收國宅房貸款)19億餘元,該催收款項未以適足的備抵呆帳揭露,帳面價值評價失真,財務報表表達欠當,洵有疏失。
三、 土地銀行於86至97年間延遲繳庫的國宅購屋價金及短收違約金的本金,合計8億餘元,逾期繳庫日數約數月至數年不等,罰逾期息計7百餘萬元,顯見國宅貸款業務的辦理與監督管理鬆散,控管機制效能不彰,土銀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內政部營建署也未依法善盡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之職責,均有疏失。
四、 內政部營建署長期對國宅貸款業務法制不全、債權維護欠周及重複國宅貸款等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等情,不但未確實檢討改善,竟藉辭推諉,草率敷衍,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