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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廬山溫泉違建案 林鉅鋃委員、洪德旋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

  • 日期:98-04-08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本(98)年4月8日通過並公布林鉅鋃委員、洪德旋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案。糾正案文針對南投縣廬山溫泉地區違建情況指出多項疏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行政院,並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
一、 南投縣廬山溫泉地區違建林立,查報處理流程亂無章法,南投縣政府長期漠視廬山溫泉地區違建亂象,怠於執法,都市計畫風景特定區公告實施後,仍姑息縱容新增違建,傷害政府形象與執法威信。而在缺乏法令依據的情況下,南投縣政府任由仁愛鄉公所越權開具違建勒令停工單及拆除通知單,未依法行政。此外,南投縣政府延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程,任由不合時宜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妨礙廬山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交通部觀光局又遲未核定「南投縣溫泉區管理計畫」,坐視廬山溫泉地區非法建築使用亂象,均有怠失。
二、 南投縣廬山溫泉地區違法旅館、民宿猖獗,南投縣政府稽查作業徒具形式未曾依法裁處;而交通部身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資格審核機關,卻未善盡把關職責,草率核准未取得合法登記證的違章建築為特約旅宿業,或縱容其以餐飲業申請違特約商店後,再混充經(兼)營旅宿業,誤導不知情民眾涉險消費,嚴重危害旅客安全與權益,損及政府形象與公信,確有怠失。
三、 南投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先後管理塔羅灣溪,卻無視河防安全,放任業者於護岸設施上違法建造房屋侵入行水區,怠於執行管理機關法定職務,遲遲不貫徹公權力依法查處,顯有違失。
四、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卻對南投縣廬山地區原住民保留地違法轉租、轉讓或占用的亂象視而不見,未積極督促仁愛鄉公所依法查處,並在兼顧原住民利益與溫泉區整體合理開發的雙贏前提下,積極務實研修不合時宜法令及解決方案,確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