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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積極查辦貪瀆案件,讓陽光照到每個角落

  • 日期:98-04-09

針對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發表2009年「貪污評比報告」,顯示臺灣貪污情形嚴重。監察院依據憲法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等職權,將更積極投入人力,全面加強「行政肅貪」,並將與檢調單位合作,嚴查政府官員隱匿財產,務必於讓「陽光照到每個角落」。
監察院陳秘書長豐義表示,目前已針對加強查察弊案,執行陽光法案及強化採購自律等方面有積極作為,期望嚇阻貪瀆不法,並落實陽光法案之各項執行工作。
一、加強查察弊案,防止貪瀆行為
(一)建制貪瀆案件舉發平台:透過行政機關之舉發及監察院主動發掘貪瀆案件兩管道,加強查察貪瀆不法案件;另將特別注意歷來較為各界批評之司法、警察、稅務、監理、建管、地政、營繕、採購等單位之政風。
(二)爭取時效,速查速結:對於貪瀆案件,為爭取時效,監察院將簡化作業流程,儘速完成調查,追究責任,充分發揮監察職權。以94年至97年間審計部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案件49案,其中計有9案起訴、7案獲不起訴處分,尚有33案未完成偵辦。對於上述33案,檢調單位應速查速結,勿延宕太久。
(三)充分行使職權,毋枉毋縱:邇來監察院辦理之貪瀆案件,包括審計部或機關函報及民眾陳情計6案,社會關注弊案計7案,業已完成派查作業,期能行使監察職權,杜絕貪瀆情事。另將透過陳情、剪報等管道主動發掘問題,如涉失職貪瀆情事,將馬上派查,涉及刑事案件者,亦會即時送檢調偵辦。
二、執行陽光法案,落實廉能政治
加強隱匿財產之查核,就可疑個案,重點查核,另針對是否透過基金會等方式隱匿財產,全面思考防制方式。
三、強化採購自律,建立行政風紀
加強人員管理,督導監察院採購人員切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並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監察院將全面清查近3年內之所有工程發包及採購案,若有同一廠商經常承包採購案件者,應切實檢討,力求改革。
陳秘書長再次強調,本於職權行使範圍,監察院將更積極查察不法,防止貪瀆,並將此列為長期努力之核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