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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打貪官,鋼砲可以更猛」乙文 監院提出說明

  • 日期:98-04-13

有關本(13)日聯合報刊載民眾所撰「打貪官,鋼砲可以更猛」乙文,期許「監察院應該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保證檢舉人身分絕不曝光」才有民眾勇於檢舉弊案,不懼遭長官迫害或機關秋後算帳乙節,謹說明如下:
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4條明定,陳訴人若因案情特殊不宜或聲明不願公布姓名者,本院應為其保密。「監察院機密文書處理作業規定」第29點復規定,人民書狀依陳訴內容或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者,陳訴人姓名不宜洩漏;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核定送請有關機關處理,而依其性質不宜隱去姓名者,應以機密文書處理,本院歷來即依此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爾來國人對於肅貪、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涉有違失情事,皆有檢舉熱忱,本院重申:
希望國人不論以傳真(02)23410324,本院陳情信箱http://www.cy.gov.tw/mailbox_02.asp、直接郵寄或到院陳情檢舉,本院均依有關規定處理,身分絕對予以保密。
檢舉時,期盼能詳述具體之人、事、時、地、物,甚而提供證據,俾利監察職權行使,即送調查委員處理,或予派查、或即向有關單位查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