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家運動園區計畫執行不力 洪德旋委員提案糾正體委會

  • 日期:98-04-16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4月16日通過並公布洪德旋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案。因行政院體委會辦理「國家運動園區-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設置計畫」,未依規定提報計畫內容,計畫審核中又大幅變更執行規模及名稱,延誤重大計畫的推動;審查委外規劃成果欠缺效率;又未覈實編列預算,均有違失,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體委會負責國家體育發展政策的執行,93年擬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計畫」,執行期程為94年至97年,期打造優質的運動培訓環境,但體委會先期規劃有欠周詳,未依規定提報計畫內容,也未依據行政院審議意見積極辦理修正,計畫審核中又大幅變更執行規模及名稱,歷經多次修正後僅獲行政院核覆原則同意,目前進度仍處於紙上作業階段,硬體建設毫無進展,延誤國家體育發展政策執行及重大計畫的推動,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體委會推動「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環境整建計畫(現左營國訓中心)」及「籌設國家射擊訓練基地計畫(現桃園縣公西靶場)」2項子計畫,審查過程欠缺效率,執行策略猶疑不定,又因首長更迭政策修正,導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延誤,後續細部設計及工程招標難以為繼,嚴重延宕計畫的執行。
糾正案文提及,體委會辦理「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環境整建計畫」及「籌設國家射擊訓練基地計畫」2項子計畫,預計執行期程從94年至97年度,但因先期規劃有欠周詳等前述因素,實際推動進度未符預期,94年至97年度合計編列10億2千萬元預算,但至98年3月止,實際僅支用3,935萬餘元,其餘則辦理保留或繳回國庫,預算執行率偏低,違反預算籌編原則,影響政府整體資源之統籌分配運用,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