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銅鑼基地開發效能過低 洪昭男委員提案糾正國科會及科管局

  • 日期:98-04-16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98)年4月16日通過並公布洪昭男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因國科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銅鑼基地開發計畫,據審計部函報該基地於86年8月獲行政院核定為擴建用地,至96年底仍未能依計畫用途及期程開發,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國科會及所屬科管局未衡量主客觀環境不利條件,審慎評估銅鑼園區基地開發計畫的可行性,於土地取得作業完成前,距原開發計畫與細部計畫核定日間隔不到8個月的時間,即申請基地延緩或停止原開發計畫,顯然規劃草率。而所有土地價金及補償費用均已發放或提存完畢後,才委外辦理評估,評估結果需延緩開發,無法依原計畫開發使用,未能達成開發目的,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表示,國科會及所屬科管局開發銅鑼園區,自91年10月經行政院核准暫緩開發,國科會及科管局為積極研提可行性方案開發利用,辦理軍民雙用科技專區規劃案前後耗費5年,最後仍中止,影響基地開發利用,導致基地自90年9月完成銅鑼基地價購及徵收程序起,到97年底已逾7年,仍未有效使用。銅鑼園區自89年至今已投資逾41億元,但因園區定位反覆不定,輾轉7次陳報恢復開發才經行政院於97年6月核復原則同意,基地至今仍無法釋出使用,公共投資效益均未實現,效能過低,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國科會及所屬科管局對於銅鑼基地土地價購會議記錄未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處理相關公文的傳真作業,雖傳真函(稿)相關欄位均空白,仍依該傳真辦理,違反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此外,科管局辦理銅鑼基地農林公司土地協議價購事宜,尚未完成獎勵金的議價,就與農林公司簽訂土地協議架構契約,導致後續獎勵金發放事實爭議不斷,延宕開發期程,且科管局未循由客觀公正第三人仲裁方式解決與賣方的爭議,又未善盡管理銅鑼基地責任,國科會監督不周,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