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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蚵子寮漁民住宅配售辦理不當 監委趙昌平提案糾正高雄縣政府

  • 日期:98-04-2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本(98)年4月22日通過並公布趙昌平委員所提糾正高雄縣政府案。因高雄縣政府辦理蚵子寮漁民住宅配售辦理過程不當,監察院依據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1年開發完成蚵子寮漁業特定區用地,經調查當地漁民意願後,即著手興建漁民住宅,並於82年前縣長余陳月瑛任內招標辦理第1期「土木建築」及「水電」工程,契約金額合計新台幣1億897萬元,但86年曾辦理3次公開抽籤配售作業,漁民認為價格太高因而無法順利脫售。期間已完工的漁民住宅陸續發生遭宵小偷竊及外力毀損設施等情事,整修費又無著落,95年楊秋興縣長即裁示報廢拆除並公開標售,較有利高雄縣財政,拆除工程已於97年7月完成驗收。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政府於蚵子寮漁民住宅配售辦理過程,未審慎衡酌所核定房地售價與先前漁民購置意願調查結果是否差距過大,多數漁民均期盼房地售價以不超過300萬為原則,但高雄縣政府實際於核定48戶的房地售價均高於300萬,其中26戶編定售價更高達401-450萬元,較漁民期望值高出33-50%。且於周邊私有住宅紛紛賤價拋售及梓官區漁會反應房價過高期盼降價時,未正視問題並積極妥擬因應對策,任其持續閒置,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表示,高雄縣政府於蚵子寮漁民住宅辦理過程,雖特別成立「高雄縣蚵子寮漁民住宅興建工程執行委員會」,並由時任縣長余陳月瑛擔任召集人,但蚵子寮漁民住宅84年12月完工驗收後,輕忽已完工建物的管理維護,導致屢遭偷竊及外力毀損情況嚴重,建物閒置長達12年餘,終致報廢拆除,徒耗鉅額公帑1億餘元,難辭怠失之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