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糾正國道高速公路兩旁違規廣告物案,八年拆除率達92.7﹪,總量從2887件減少為211件

  • 日期:98-07-13

一、關於「據報載:國道高速公路兩旁廣告物林立,分散駕駛人行車注意力,肇致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其中除高雄市轄區內三件係依法申請者外,餘一千餘件均係違規廣告物,期間國道高速公路局暨高速公路沿線各縣(市)政府是否善盡職責,以維人民行車安全等情」乙案之調查報告(係黃委員煌雄、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自動調查,於89年11月調查竣事),前經本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審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
二、本院非常重視國道高速公路局暨高速公路沿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善盡職責,本院糾正時,國道高速公路兩旁違規廣告物之數量為1023件。自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後,歷經8年追蹤,多次函請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加強督導相關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辦理拆除。截至97年底,查報違規設置樹立廣告累計量計有2887件,累計拆除量計有2676件,尚未拆除量計有211件,拆除率達92.7﹪。
三、目前內政部為加強高速公路兩側違規廣告物之處理,除已納入「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導考核計畫」之專案加以考核外,並要求縣(市)政府每2個月函報業務執行情形送內政部營建署彙整,以持續列管追蹤執行績效,加強高速公路違規廣告物之拆除與處理。本院並函請行政院加強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