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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林宅古蹟復建案,監察院糾正文建會

  • 日期:98-07-16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承接內政部古蹟業務移轉後,對霧峰林宅復建工程的剩餘工程,未能如期如質完成,且對後續修復工程及全區再利用計畫的態度被動消極,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1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黃煌雄、馬以工所提糾正文建會案。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辦理霧峰林宅復建工程,除成立「霧峰林宅復建委員會」外,還積極召開23次會議,以協調解決執行復建工程所遭遇的問題,因此工程執行的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無太大差距。但內政部的古蹟業務自94年11月起移撥至文建會後,對霧峰林宅復建工程不如內政部積極,僅在工程進度已嚴重落後時,召開過一次委員會,又對於臺中縣文化局所提的霧峰林宅下厝宮保第整體修復工程第2次變更設計案,遲未完成審查,導致工程延宕。

此外,文建會未能設法解決復建過程遭遇的問題,還揚言將霧峰林宅降為縣定古蹟,實非中央主管機關所應有的作為。文建會對霧峰林宅後續修復工程及全區再利用計畫態度被動消極,甚至威嚇掣肘,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