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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後龍古窯毀壞,監察院糾正苗栗縣政府

  • 日期:98-07-22

苗栗縣政府辦理「擬定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都市計畫,未確實審酌查核所轄後龍鎮「八卦窯」、「包仔窯」及「四方窯」等傳統古窯區位,竟將珍貴之古窯置於道路、停車場等用地上,致「包仔窯」及「四方窯」等因都市計畫公共工程開闢而遭拆除;且未考量四方窯地下煙道殘跡之文化資產價值,執意採「移地保存」方式處理,不僅輕忽文化資產價值,亦將導致苗栗縣後龍地區傳統古窯毀壞殆盡,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22日通過並公布監委周陽山、陳永祥、馬以工所提糾正苗栗縣政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高鐵特定區計畫屬新辦都市計畫事業,其主要計畫及第一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於93年3月17日辦理公開展覽前,苗栗縣政府已知具歷史價值之包仔窯及四方窯皆位於高鐵特定區內,僅因所有權人意願欠缺而無法登錄歷史建築,卻未能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確實審酌計畫區內「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詳加查核所轄後龍鎮八卦窯、包仔窯及四方窯等傳統古窯區位,藉由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以予保存;又未能落實都市計畫書所載「充分利用四方窯窯場加以整建開發」,竟將珍貴之古窯置於道路、停車場等用地上,規劃手法草率拙劣,顯有怠失。

糾正案文表示,苗栗縣政府文化局於高鐵特定區都市計畫辦理期間,未主動提供後龍地區傳統古窯相關研究及調查資料,亦未對已列冊在案之「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持續追蹤,導致「包仔窯」及「四方窯」皆因都市計畫公共工程開闢而遭拆除,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苗栗縣政府文化局收受苗栗縣柴燒陶藝協會陳情,要求現地保存高鐵特定區內之四方窯、包仔窯、八卦窯等古窯群,卻未確實提送「苗栗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顯有疏失;另苗栗縣政府一再以「所有權人無保存意願」為由,無視高鐵特定區土地及地上物已公告徵收之事實,且以「財源籌措」及「有礙都市計畫」等事由,建請不予保留古窯群,明顯輕忽文化資產,實有怠失。且苗栗縣政府不等「苗栗縣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議決,更不待文建會召會研商,即草率、粗暴拆除四方窯及包仔窯,實有未當。

此外,苗栗縣政府未能考量善加運用文化財以促進地方發展,反而寄望遙未可知的高鐵場站開發,且執意採「拆移保留、移地保存」方式處理窯體遺跡,置主管古蹟之文建會主任委員黃碧端與其他古蹟專家之專業意見於不顧,致後龍地區傳統古窯將毀壞殆盡,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