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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97年12月間,高雄縣大寮鄉受大發工業區工廠多起排放不明氣體侵襲」案

  • 日期:98-07-03

97年12月1、4、12、25、29日,高雄縣大寮鄉相繼遭受鄰受大發工業區工廠5起排放不明氣體影響,致142名師生身體不適送醫案。監察院於本(16)日下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在出席委員踴躍發言及充分討論下,審查通過本案調查報告及對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經濟部工業局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表示,監察院依據本案受媒體、社會高度關注程度,以及基於高雄縣大寮鄉鄉民暨潮寮國中、國小師生權益,認本案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爰由監察院核定渠等於98年1月初著手調查本案,歷經5個月之深入調查,除赴榮工公司環保專業施工處南部資源回收及處理廠、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潮寮國中、潮寮國小等系爭地點履勘外,並分別向高雄縣政府、該府環保局、教育處、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環保署調卷外,以及二度諮詢空氣污染源鑑定、健康影響評估及環境法暨公害糾紛處理法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計審閱34大卷宗70餘類卷證資料後,發現高雄縣政府及該府環境保護局分別負有環境保護法令、公害糾紛處理法等地方主管機關暨自治團體及執行機關之責,卻疏於落實執行,平時除疏於緊急應變演練,亦未能切實稽查及妥為輔導,致本案警覺性、機動性及整備性不足外,針對本案污染源查證及公害糾紛紓處、調處過程復迭生疏漏缺失,並藉詞模糊法定權責而推諉中央。該府暨該府教育處及其所屬潮寮國中、國小平時則疏於選定避難處所及適時演練,致本案發生時未能從容應變,遲延完成移校上課事宜,復未落實校園災害事件通報規定,肇生通報遲緩及錯誤情事。又,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怠未依規定緊急通報及應變,其上級經濟部工業局疏於督導,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請參閱本案糾正案文),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至於環保署部分,環保署於本案設置嶄新之「空污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兩小組;並在公害事件上舉出「舉證責任反轉」之法理,使本案得以順利進入公糾法之法定處理程序,上述作為足堪肯定。惟目前我國相關法制並尚未完善,為利於後續類同案件之依循,宜針對相關制度、措施進行法制化。

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指出,本案污染源之查證及受害人之賠償問題既已進入公害糾紛處理法之法定程序,按同法第7、13、30、38條規定:「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7條規定,於裁決委員會委員準用之。」、「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裁決程序進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協議書,並準用第28條至第31條之規定……。」相關當事人應依法靜候其處理結果,監察院暫不宜就此部分論斷。

監察委員李炳南、劉玉山復表示,據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經統計位於該轄美濃、仁武、大寮、林園等4座空氣品質測站監測數據,與去年同期相較,改善幅度已達69%,足見環保機關自本案空污事件後,經數月派員日夜排班監控及空污監測儀器持續駐點監測等相關改善作為已見成效,容堪肯定。然而,環顧本案空污事件發生經過,除可見高雄縣政府、縣環保局、工業局分別於緊急應變處置、通報、平時準備作為及公糾紓處、調處過程,皆有疏漏、不足等違失,應予糾正外,已詳前述,相關主管機關,不宜僅以本案暨大發工業區相關缺失為改善標的,而淪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自應以本案為寶貴經驗,視為全盤改善之有利契機,針對前述缺失衍生之全國共通性空污查證配套措施、老舊工業區更新及公糾處理制度相關問題通盤檢討後,切實研議相關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