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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集體貪瀆弊案,監察院糾正警政署、臺北縣警察局及嘉義市警察局

  • 日期:98-07-08

臺北縣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轄下分局爆發集體貪瀆、包庇色情賭博等嚴重弊案,內政部警政署、臺北縣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有用人不當、考核不力、課責規定缺乏實效、各項內控機制嚴重失能等違失,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24條,於本(98)年7月8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葛永光所提糾正警政署、臺北縣警察局及嘉義市警察局案。

關於台北縣警察局部分,糾正案文指出,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分局長、所屬派出所所長等6員警集體收賄、接受喝花酒招待、洩漏車籍資料,及包庇職業賭場,查察風紀腐化廢弛甚明。此外,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22名員警以不查處取締違法、犯罪行為作為對價,瀆職收賄、勒索財物及洩密包庇,風紀管理近乎失控。

關於嘉義市警察局部分,糾正案文表示,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7員警集體包庇色情、賭博,派出所副所長於酒店內尋歡作樂及強制性交未遂,警紀蕩然無存。

本案顯示員警集體貪瀆不法之特性,除涉案人數及單位眾多,醞釀及發展時間長達數年,涉案員警頻繁宴飲及涉足不當場所、接受招待、參與賭博,導致生活作息及同仁互動有異,並為業者通風報信,洩漏勤務內容及車籍等電腦檔案資料,且大多與賭博、色情、砂石及廢棄土、環保、道路交通事故及酒測、修車廠等業者有關。臺北縣、嘉義市警察局之業務督導、管制、考核均未落實,綿密而重複之內控機制嚴重失能。

關於警政署部分,糾正案文提及,警政署對各分局長用人不當,以及警政署、臺北縣及嘉義市警察局對人員之考核不力,為各項內控機制嚴重失能、爆發嚴重弊案的主因。此外,警政署雖明訂考核、監督連帶責任,但又設3年減輕、5年得免等規定,已使課責規定缺乏實效,形同制度性規避責任,考核監督等內控機制當然難以落實,殊有不當。而警政署自95年11月實施非常態性的靖紀專案,以整飭警察風紀,但以2年半的長期間為之,影響正常組織運作與公務秩序,且未正視各項內控機制之失能,而謀求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