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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未積極管理 未依法行政─農委會遭監委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提案糾正

  • 日期:98-07-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對於有機農產品之監督管理,有無善盡職責案,監察院於今(9)日下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在出席委員踴躍發言及充分討論下,審查通過對農委會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
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表示,監察院依據報載:「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甫於今(98)年2月初抽驗市售有機農產品後發現,標示不合格率高達92%」、「農委會去(97)年針對有機農產品抽驗結果未援例公布於該會『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涉有罔顧民眾消費權益之嫌。」等節,經監察院於今(98)年2月17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18次會議決議就「農委會針對有機農產品之監督管理,有無善盡職責」等情,推派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案經專案小組分別函詢、約詢、迭次洽詢及廣蒐資料之深入調查發現,按96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自今(98)年2月1日起,凡在國內以有機名義販賣之本土及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應符合前開規定,允無新設及既設之差別,尤無例外可循,惟農委會疏未依法行政,無視該會法規會簽具「顯於法未合」之法律意見,針對今(98)年1月31日以前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擅於今(98)年1月22日發布「同法第27條執行原則」,而率予6個月標示檢查之緩衝期,且於管理新制推行前之緩衝期間,除疏未督促各級主管機關依法檢查及抽檢相關產品外,對於「有機農產品專賣商店」等農產品經營業者亦怠未積極管理、查訪,致相關業務統計數據胥毫無所悉。對於有機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復未採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擅於97年改由驗證機構公布。 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指出,農委會竟逾越法律之授權,擅發布上開執行原則,顯悉以經營業者權益為依歸,而漠視民眾權益,除有悖該法揭櫫之立法精神,亦有斵傷民眾觀感與期望而損及法安定性之虞。
此外,該會未能適時檢討有機農產品管理之舊有法令,法制作業亦有欠周延,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詳請參閱本案糾正案文),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於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復表示,截至今(98)年5月10日止,國內有機作物農戶數為993戶,僅占全國農業總戶數756,366戶之0.13%,其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面積為2,422.85公頃,則僅占全國總耕地面積825,947公頃之0.293%,明顯低於國外早於96年之驗證推廣數據:大洋洲之2.59%、歐洲1.38%、北美洲0.93%、拉丁美洲0.56%,足見國內有機農業制度容有檢討加強推廣之大幅成長空間。
此外,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自今(98)年1月31日生效後,該會據以執行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品質檢驗及標示檢查,截至同年5月5日之結果如下:284件品質檢驗結果,8件檢出農藥殘留、1件檢出食用色素添加物,不合格率為3.2%。標示檢查抽檢419件,315件未符合標示規定,不合格率為75.2%。以此對照消基會甫於今(98)年2月初,抽驗市售有機農產品標示之不合格率尤高達92%之結果。顯見有機農產品管理新制雖已給予2年緩衝期,惟市售有機農產品標示不合格率除仍明顯偏高之外,亦不乏農藥及添加物殘留情形,農委會自應督同所屬加強查處非法業者,除據此維護民眾健康及消費權益,並避免「劣幣趨逐良幣」而損及合法業者權益之慮。
監察委員程仁宏、劉玉山、楊美鈴再指出,除前開違失及亟待加強改進事項外,針對國外有機農產品管理制度相關資訊之蒐集、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等國外有機認證機構之國外查證程序、各驗證機構驗證程序及其就驗證通過農產品之追蹤查驗程序、「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之誘因及宣傳措施,農委會亦應切實研議相關精進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俾使國內有機農產品管理制度臻於健全、公平與周妥。